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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每年6000万资金“贴补”企业创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和讯  作者:温丽娜  浏览次数:91
核心提示:“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更名为“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并且从2014年起,这项资金将由4000万元/年增加至6000万元/年,以后还将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力情况逐步增长。1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更名为“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并且从2014年起,这项资金将由4000万元/年增加至6000万元/年,以后还将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力情况逐步增长。1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新疆全社会创新意识还比较薄弱,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研发投入偏低,创新人才不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不多,尤其缺乏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为此,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14年开始,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额度由4000万元/年增加至6000万元/年,以后视自治区财力情况逐步增长。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机构建设、产学研联合攻关、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重点新产品开发等技术创新项目。

在人才建设方面,《意见》指出,要建立科技人才流动新体制。引导企业加大引进培养人才投入,鼓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该资金在企业实际发生年度可依法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规定实行依法加计扣除。

同时,鼓励党政机关高学历人员到企业挂职。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在制定党政机关人员挂职计划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党政机关高学历人员到中小企业挂职,挂职期为2年,其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职务竞聘考察的主要依据。

也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单位签订协议,可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转自:http://news.hexun.com/2013-12-19/160728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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