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表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单位签订协议,可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此外,该意见还从人才培养、金融扶持、国有资金收益安排等方面,对企业科技技术创新给予了全方位支持。
在人才培养方面,新疆将鼓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
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中长期人才激励机制,支持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今后还将鼓励党政机关高学历人员到企业挂职。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在制定党政机关人员挂职计划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党政机关高学历人员到中小企业挂职,挂职期为2年,其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职务竞聘考察的主要依据。
在金融扶持方面,将“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更名为“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从2014年开始,专项资金额度由每年4000万元增加至每年6000万元,以后视自治区财力情况逐步增长。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机构建设、产学研联合攻关、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重点新产品开发等技术创新项目。
为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增强创新动力(310328,基金吧),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今后每年,新疆将在国资收益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主业核心关键技术创新。
同时,还将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意见表明,到2015年,新疆将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建有研发机构。
近年来,新疆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研发投入偏低,创新人才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
转自:http://news.hexun.com/2013-12-19/160728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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