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库尔勒市《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实施意见》,结合库尔勒市实际,特制定了《库尔勒市城市容貌及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试行)》。
市容市貌标准有40条内容,其中明确规定,既有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阳台、窗台、观景台、走廊等应整齐、美观,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物品,无晾晒衣物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临街单位、商店、住户不得擅自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篷,确需设置的应全路段统一规格、色彩和式样;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饰,经常维护、清洗,保持整洁。建(构)筑物的幢号、门牌号应完好整洁,无破损、无掉字、无掉漆现象;临街屋顶、居民梯道和建(构)筑物之间无乱搭建(构)筑物,无乱堆乱放物品。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蓬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门堵窗、破墙开店。门窗玻璃应经常擦洗,保持干净。护栏、路牌、电线杆、楼道等设施上无吊挂、晾晒物品,无乱张贴、乱喷涂现象。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应责令及时清除;沿街破残的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应明显,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迹、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
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市区的拖拉机,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畜力车,应挂带粪兜,洒落粪便应及时清除;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遮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损路面及环境;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场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居民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域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投。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居民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放及违章搭建;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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