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质监“特种设备安全利万家”在线访谈现场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举行在线访谈,主题为“特种设备安全利万家”。天山网记者王涛作为特邀嘉宾主持访谈,邀请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潘文筠、工作人员隋道明,与广大网民朋友进行在线访谈,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主持人: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我是天山网记者王涛。今天是12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今天举行在线访谈,主题为“特种设备安全利万家”。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这一法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有幸邀请到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潘文筠、工作人员隋道明,来与广大网民朋友进行在线访谈,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各位嘉宾,请向网民朋友打个招呼吧。
潘文筠: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隋道明: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我们大部分网民对特种设备感觉还是比较陌生,请问什么是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百姓的日常生活是怎么样的关系?
潘文筠:特种设备听似陌生,但一提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气瓶,大家就熟悉了。特种设备本身具有悠久的历史,锅炉有300多年的历史,电梯有150多年的历史。按照新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根据特点,分为承压类和机电类两大类,承压类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机电类包括电梯、起重机械、索道、场内机动车辆等。这些特种设备本身就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跟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密切的联系,也跟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密不可分。例如,冬天取暖要用到锅炉,盖高楼要用到塔吊,驾乘车辆要用到车用气瓶,上下楼要乘坐电梯,公园里有大型游乐设施,到名山大川去玩要乘坐客运索道等等。
主持人:国家出台《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背景是什么?
潘文筠:2001年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特种设备立法的立案,经过酝酿、准备、起草、立项审议、通过颁布等阶段,终于在今年12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装备,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特种设备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运行,有的承装易燃易爆的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若管理不善,一旦发生爆炸等公共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的损失。对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重视特种设备的安全,不断探索寻求解决的办法。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
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也十分重视,1955年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对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且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的迅速增长,安全保障的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需要国家出台法律来规范管理特种设备,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并呈现大型化、高速化的趋势。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损失严重。“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尤其是近年来几个大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的增加,特别是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增加,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已经从传统的生产安全,发展成为社会生活安全,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目前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和行政法规过于倚重政府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一些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验检测工作中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深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企业的职责,使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到行政监管法律关系,在生产、经营、使用等交易活动中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需要法律予以规范。目前,对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
四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需加严。质量安全问题屡屡发生,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潘文筠
主持人:网友“冬雷”问,国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赋予质监部门什么样的职责?
潘文筠:按照自治区质监局的“三定方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进出口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即对特种设备相关的七个环节均进行监管,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监管,这项职责是2009年新增加的。
主持人:我们新疆特种设备现在的发展情况是怎样的?与全国相比有哪些本地特点?
隋道明:近年来我们新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也在快速的增长。从2012年全疆特种设备普查的情况来看,截至2012年底,全疆各类特种设备有11.06万台,其中:在用锅炉10518台;在用压力容器60571台;在用电梯19354台,比上年增长37.4%,非常迅猛;在用起重机械15814台;在用场(厂)专用机动车辆3847台;在用大型游乐设施398台;在用客运索道61条。另外还有各类气瓶154万多只,还有将近1.5万公里长的各类压力管道。2003年全疆特种设备普查的情况是4.1万台,经过了十年的发展,特种设备数量增加近3倍。现在,全疆特种设备每年的增长量在15%左右,特别是电梯和压力容器的增长速度非常快,以电梯为例,2002年,我区仅有2000余台电梯,2012年,我区有2万余台电梯,10年,增长了10倍。
从地域上来看,在全疆19个地州市,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克拉玛依市、阿克苏地区五个地州的特种设备的数量都超过万台了,它们的总量加起来已经占到全区的70%,也反映出这五个地州市经济发展比较迅速。
新疆特种设备在全国来说占比不大,但有自己的一些特点:第一,速度增长非常迅速。第二,设备分布非常广,大家都知道新疆有160万平方公里,特种设备分布线长面广。第三,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朝着大型化、高参数、高风险、长周期的发展。大家在新闻上经常看到,我们的乌石化、独山子石化、中泰化学、特变电工等企业上了很多大型的项目,承载的压力是越来越高。这五年来,自治区拥有了一些超高压压力容器、超超临界的锅炉。
主持人:前段时间,我和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专家去阜康市检测一个加气站的储气井,印象非常深刻。一个是专业性强,阀门拆卸安装、气井清洗、检测都是不同的专业人员在负责,二是检测工序很多,许多设备都是精密仪器,价值300多万;三是高压气地下储气井作为一种新技术也就是最近五六年才开始在新疆得到推广应用,检测手段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前几年,新疆储气井都是位于北京的中国特检院的专家来新疆检测。今年,新疆特检院送出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采购了系列检测设备以后,取得了国家颁发的储气井检测相关资质后才开展了这项业务。
我想请问一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现在,全疆特种设备监察方面的工作人员有多少人?特种设备发展这么迅速,这给我们监管工作带来了怎样的影响?新疆质监部门现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是如何进行的?
隋道明:目前全疆19个地州市均设置了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专职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工作人员有50多人,此外还有300多名持证的兼职安全监察员,他们分布于新疆100多个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平均一个监察人员人均监管特种设备达到2000多台,应该说监管的压力非常大。这是监察机构的情况。
我们还有一些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这里有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设立的16家综合检验机构,如自治区特检院,还有各地州的特检所,除此之外还有8家行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像乌石化、克拉玛依石化、乌鲁木齐燃气公司等大型使用单位都有自己的检测机构。此外,全疆还有33家气瓶检验机构,包括各类工业气瓶、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机构。
目前,全疆有将近1000家的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则有将近2.3万家。
面对这些设备,目前我们感觉存在着一些困难,第一,监管力量感觉是明显不足。新疆特种设备这几年是高速增长,但是人员并没有快速地增加,监管人员和设备的数量之间的矛盾是日益突出。第二,我们确实也存在着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比如,最近两年我们才有能力开展储气井的定期检验。第三个比较大的困难是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落实。
针对这些困难,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非常重视,我们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一是将信息化手段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今年自治区质监局建立了一套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引入这套系统可以把我们在用的11万台设备全部纳入到系统里,实现动态监管。每一台设备的变化都可以在我们的系统里实时反映出来。质监部门各级领导、各级监察机构,包括检验机构每天在电脑跟前轻点鼠标就可以看清楚设备的变化情况。另外还实现对设备的预警,可以提前作出预报,哪些设备已经即将到期要进行检验。我们还实现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网上办理许可,一方面节省了很多的许可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也为广大南北疆用户节省了很大的费用。
二是构建多元共治的安全监管格局。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家很难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有效的监督。所谓多元共治就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依法监管,使用单位全面负责,落实到主体责任,社会群众广泛监督,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从2012年开始,自治区质监局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纳入到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为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解决一个比较突出的困难。通过这一措施,非常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应该说这个效果很好。针对车用气瓶的数量迅速增加,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我们还积极推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体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们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
第三个手段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如何强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落实他们的安全主体责任,是做好我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基础工作。结合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质监部门依法加强对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监管,督促相关的单位整改落实,消除隐患。
天山网记者王涛
主持人:网友“林海雪原”问即将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和老条例比较有哪些特点和变化?
隋道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们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通过学习我总结了大概有下面七个比较重大的变化和特点,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第一,《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对特种设备管理的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的监管,部门的监管。而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体现了全社会的参与监管方式,不再单纯强调政府监管,体现了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也就是改变了过去单纯的从政府保姆似的监管,向警察似的监管的变化。
第二,《特种设备安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管范围。条例只是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使用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对销售、经营环节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次完善了经营、销售的环节监管,应该说是完善了监管的范围。
第三,《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了各方面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是法律比较明显的一个特点。因为特种设备的每一个环节,我们平常说的特种设备的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使用环节,每一个环节涉及到不同领域的特种设备的主体责任单位,在这部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生产企业,也就是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销售企业在销售环节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使用单位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这部法律里都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第四,《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这是相比条例的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召回制度是符合现行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如果存在缺陷的特种设备进入了使用环节,应当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依法实施召回。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通常的做法。
第五,《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了特种设备报废制度。老条例里对报废的描述不是特别的清晰。在这次法律里就明确了,一旦设备达到报废的年限就必须报废,要有专业的单位进行拆解,以防止报废的设备再次流入到流通使用的环节,存在新的隐患。另外这部法律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销售单位不能销售国家已经报废的设备。
第六,《特种设备安全法》还建立了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的原则。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以后,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优先对受到设备损害的消费者、老百姓优先赔偿。
第七,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对于条例在违法处罚上做了进一步的提高,对处罚的力度额度作出了增加。法律规定最高违法处罚达到200万的处罚金额,这个处罚已经相当高了,其目的就是增加违法成本,达到一种警示教育的目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也标志着我们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逐步走上了法制化、正规化、现代化的进程。
主持人:现在,全疆高楼大厦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各种电梯走进了我们居民生活中。近年来,很多媒体报道电梯伤人或让人惊魂的事情,请问,新疆电梯安全使用状况是怎样的?即将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的使用都有哪些规定?电梯在使用中出现事故,将对使用单位作出什么样的处罚?
潘文筠:确实,电梯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老百姓的关注,今年5月,全国一周内连续发生多起电梯事故,造成很严重的社会影响。新疆电梯安全的总体状况基本平稳,主要表现在事故少,但是故障时有发生。很多老白姓感觉电梯问题多,很不安全,这其实是遇到电梯出现故障。电梯的故障和事故是有很大的区别,如果电梯因故障或停电导致困人,乘客被困两个小时以内是故障,超过两小时是事故。
电梯的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可以概括为“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三落实”是落实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还有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两有证”就是特种设备要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都要做到持证上岗。“一检验”就是要到定期检验。“一预案”就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为了解决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利于对问题相对较多的住宅电梯的管理。
如果电梯发生一般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如果发生较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处罚金额将更高,如果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最高可处罚200万元。
主持人:网友“风驰电掣”问,现在,新疆和全国各地一样,许多风景名胜区、滑雪场以及公园都安装了许多高空索道和游乐设施,它们的安全运行和广大游客的人身安全息息相关。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索道和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上都有哪些规定?
潘文筠: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占了整个特种设备总量不大,算是最少的两类特种设备,但是这两类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是最大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使用不但满足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而且还要满足一些特殊的要求:第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第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第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工作人员隋道明
主持人:和我们老百姓联系比较紧密的除了电梯、高空索道和游乐设施外,可能另一个就是车用气瓶了。有人形象地说,车用气瓶管不好就像是一个流动的炸弹在大街上跑。请问,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车用气瓶在安全使用、检验检测、监管等方面要符合哪些规定?我们监管部门除了用法律监管外,还推广应用了哪些新技术来加强对车用气瓶安全监管?
隋道明:新疆天然气的储量丰富,也是天然气使用大区。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新疆就开始推广使用车用天然气,在全国来说也比较早。目前,全疆在用车用气瓶的数量是85万只左右,在全国遥遥领先。2009年下半年开始,全疆油改气车辆迅速增加,当年全疆油改气改装厂是77家,目前改装厂达300多家,应该说发展非常迅速。
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非常高度重视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工作。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128号文件《关于加强燃气汽车改装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各个部门对天然气汽车改装的监管,落实了汽车改装厂的安全主体责任,对新疆油改气这个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规范性和指导性的作用。2013年,为了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发布了文件《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
从监管制度上来说,我国对车用气瓶的监管有一个非常严格的制度,从车用气瓶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六个环节,国家都实行了行政许可,应该说是非常严格的。
在车用气瓶制造方面,国家有严格的规定,车用气瓶制造单位,都必须取得车用气瓶制造许可证。同时出厂的车用气瓶要经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以后这个气瓶才允许出厂进行销售、安装。
国家对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也就是改装厂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改装厂必须取得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才可以加装气瓶。气瓶安装的过程必须经过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只有通过了检验合格,安装的过程才算合格有效。
国家还对气瓶的使用环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改装完气瓶以后大家一定要办理使用登记证,这个气瓶的使用登记证是在各地州市的质监部门来办理,取得了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后,意味着你的气瓶可以合法地使用了。拿到这个使用证以后,还要在合格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应该主动到检验机构把气瓶进行送检,做到定期检验。
另外国家对加气站也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加气站必须取得充装许可证才能运营,加气的工作人员取得特种设备的充装作业许可资质才能够上岗从事这个工作。加气站各种制度的建立,各种加气前后的检查,包括加气站的应急反应、演练,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同时要求加气站一旦发现加气的气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是跟使用登记证有不相符的地方,加气站应当依法停止加气。
除此之外,为了应对车用气瓶的高速增长带来的监管难题,我们还采用了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目前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全疆建立一套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简单地说就是在每只车用气瓶上加帖电子芯片,这个电子芯片里储存了气瓶的所有信息,包括气瓶的制造、出厂、安装、检验,还包括车辆所有者的信息都集成在芯片里,相当于每个气瓶的电子身份证一样。当这个气瓶拥有电子身份证以后,可以在全疆所有的系统数据平台上正确地读取,在各地的加气站都可以完成正常的加气。一旦你通过POS机扫描,你的气瓶信息不符,或者是比如说你的气瓶已经过期了,那么对不起,你这只气瓶在全疆任何一个加气站都无法实行加气。
这个系统连接了全疆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以及所有的加气站,覆盖到了监察的方方面面。通过这个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最大限度地把有安全隐患的气瓶杜绝在加气站之外。因为这几年发生车用气瓶的事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事故的发生地都在加气站。一旦发生了气瓶事故,对我们加气站以及加气站的工作人员生命财产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这套系统建立和运行,可以把有安全隐患的气瓶杜绝在加气站之外。
目前这套系统在我们吐鲁番地区已经试运行,应该说效果非常好。按照自治区质监局的部署,这套系统将在今后两年之内在全疆整个铺开,计划到2016年1月1日起这套系统在全疆正式运行,到时候可以极大地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运行,届时欢迎广大网友、新闻媒体对我们这套系统运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在第五章中还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都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要进行日常演练。请问,事故应急预案对处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中可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我们新疆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日常演练情况怎样?
隋道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演练是确保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以后及时救援,最大程度地消除事故造成的次生灾害。一份非常有效地应急预案,可以确保发生事故单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同时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反应队伍对事故的救援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障性作用。自治区质监部门近几年来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应急演练。自治区质监局建立了全疆层次上的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各地州市和各县区的质量技术部门也都结合自己的实际,建立了相应的应急预案。自治区质监局每年都指导各地州市局开展不同类别特种设备的应急演练。比如说今年自治区质监局在滑雪场组织了客运索道的应急演练,在亚欧博览会的主会场新疆国际会展中心现场组织了电梯的应急演练。同时各地州市局也都结合自己的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的应急演练,锻炼了我们的队伍,提高了反应处置事故的能力。
主持人:最后一个问题,在主持这次访谈前,我也翻阅了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发现该法主要是对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那我们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靠近和使用这些特种设备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才能更好地规避危险,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
潘文筠:《特种设备安全法》特别强调要培养公众安全意识或者说老百姓的安全意识。今天我们在这里做这个访谈,目的也是普及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在此我特别强调,大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使用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例如乘坐有使用登记标志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电梯;车辆上的车用气瓶要定期检验。
(2)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例如高血压病或者是心脏病患者不得乘坐有些大型游乐设施。老人不得乘坐吊运式客运索道,汽车在加气的过程中,不得抽烟或有明火。
(3)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比如说当我们困到电梯里的时候,不要慌张,保持镇静。第一步先按下紧急报警装置求援。第二步如果上面措施无效的情况下,请拨打应急救援电话进行求救。第三步不得自行逃生,要耐心地等待救援人员来进行救援。因为在自行逃生的过程中,特别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转自:http://qingdao.sdchina.com/show/2845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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