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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今后办理户籍业务无需《户籍证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3  来源:天山网  作者:石丰森  浏览次数:89
核心提示:新疆办理户籍业务今后无需《户籍证明》
       今后办理户籍业务时,不再需要出具《户籍证明》,也不用找社区民警签字了。

    11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获悉,根据11月5日召开的全国治安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即将下发的《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增加了上述便民条款,以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

    《规范》明确规定:公民在办理户籍业务时,不再出具《户籍证明》,改为信息系统统一查询。

    此外,《规范》还取消了办理户籍业务时,需要社区民警签字的规定。

    据记者查询,《户籍证明》,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簿可办理各项事宜。

    户籍业务包含婴儿出生落户、死亡注销户口、购买商品房落户、变更更正姓名、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换发或补领户口簿等多个方面。

    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户籍业务办理政策性非常高,并且全区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户籍业务办理的准入条件和所需手续也略有不同,通过长期工作治安总队发现,群众不了解办事流程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户口申报类、迁移落户类以及变更更正类。

    为解决群众不了解办事流程和手续问题,治安总队为此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便民举措:

    一、要求派出所、户政办理大厅等窗口单位在醒目处公开办理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件、程序、手续、时限、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向群众明示并主动接受监督、评议。

    二、要求派出所户籍民警简化办理和审查核准手续,方便群众,凡是群众办理户口手续齐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办结;对手续不全和当场不能办结的,实行办理责任制度,应书面一次性向申报人告知该补办的手续和办结时限。

    三、在天山警网(www.xjgat.gov.cn)上公布了户籍、身份证办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群众可通过其业务咨询模块进行咨询。

    同时,针对办理业务过程中,办事难、办证难等问题,群众可通过3种渠道监督、咨询、投诉:

    一、可以向各地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电话或现场业务咨询和反映情况。

    二、对于疑难户口问题、对公安机关民警在工作中的效能投诉、以及对个人或公安机关违规办理户口的问题举报可拨打公安厅咨询投诉电话0991-5586183。

    三、通过天山警网“我要咨询”栏目咨询反映情况。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3-11/22/content_89736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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