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8个税种中,只有3个通过人大立法,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显而易见,尽快把征税权纳入法律的轨道,已经是当务之急,而“完善立法”则无疑是抓住了财税制度改革的龙头。
国民税负沉重,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减税”之声不断。而减税的前提,就是要真正意义上地实现税收法定,由立法来确定有关税收的全部问题。国民有纳税的义务,而国家征税则必须严格依法律进行。中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税收征管法》也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法律在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开了一道制度“后门”。现实中,有大量的税种未经人大立法决定,而由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开征,很多时候甚至是地方政府自设税种,一纸红头文件即开始征税。譬如“一房四吃”现象,地方政府除了收取土地出让金、个税以及房产税之外,还准备开征遗产税。而事实上,除了土地出让金和个税之外,房产税和遗产税由于没有立法依据,根本师出无名。
美国有句谚语:人的一生有两种事不可避免:死亡和纳税。可见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也正因为事关重大,所以征税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政府擅自决定。税收法定,就是把税种的制定、税率的确定等一切问题都交由人大立法决定。这一方面,可以遏制政府的收税冲动。倘若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便会形成与民争利的局面。税收法定相当于给政府乱征税加了一道制度“阀门”。另一方面,则可以清理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减轻民生负担。除了个税这样的直接税,我们还有大量的间接税,隐含在各种消费品中。税收法定,实质上就是税收公开,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征税的结果正义。
全会公报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税收制度,前者指的是政府花钱,后者指的是政府收钱,两者相辅相成,必须齐头并行,改革才不会跛足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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