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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暂停商住房贷款转公积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5  来源:新疆天山网  作者:关鸿江  浏览次数:135
核心提示:11月14日起,乌鲁木齐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由50万元降为40万元,暂停疆外购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1月14日起,乌鲁木齐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由50万元降为40万元,暂停疆外购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1月1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11月15日起,首府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政策。其中包括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开户可贷款时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暂停“疆外购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延后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时间。

 贷款使用政策具体调整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由现行的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6个月以上(含6个月),近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近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优先保证缴存职工购买疆内自住住房的资金使用,暂停办理 “疆外购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两项贷款使用政策;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将“借款申请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次月就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满一年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调整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的原因,一方面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稳定房地产市场,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等要求考虑,另一方面,中心目前存贷比例已接近80%,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有序使用,对部分贷款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还介绍说,“疆外购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两项业务只是暂时阶段性停止办理,中心会根据资金情况逐渐恢复并及时对外发布消息。

 2013年1-10月,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标稳步增长,从而不断刷新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历史纪录,连续19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单月放贷量超过2亿元,并且连续13个月单月放贷量超过3亿元。目前,该中心今年已向17264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5.14亿元。
 
转自:http://finance.ts.cn/content/2013-11/15/content_89376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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