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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10月10日零时正式供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06  来源:天山网  作者:王媛媛  浏览次数:108
核心提示:9月29日,乌鲁木齐市供热行办公布了2013-2014年度采暖期40家大型供热企业(锅炉房)及各区(县)供热办值班电话,居民如遇到供暖问题可拨打辖区供热企业电话。
   发现漏水等问题,拨热企或管理部门电话反映

遇到推诿、扯皮、推脱可拨2811532投诉


9月29日,乌鲁木齐市供热行办公布了2013-2014年度采暖期40家大型供热企业(锅炉房)及各区(县)供热办值班电话,居民如遇到供暖问题可拨打辖区供热企业电话。

当日,记者从市供热行办了解到,今冬首府采暖期起止时间较以往均提前了5天,10月10日零时正式供暖。10月1日至10月10日为锅炉的点火试运行阶段。采暖期前,各区(县)供热办、各供热单位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

居民如在采暖期间发现漏水等供热问题时,可联系所属供热单位或辖区供热管理部门,及时反映问题。如辖区供热管理部门存在推诿、扯皮、推脱等问题,用户可向市供热行办服务热线2811532反映。

采暖期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停暖、限暖。对确因锅炉维修或其他原因暂停供暖的,必须提前一周向市人民政府及供热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暂停供暖,并应通过各种方式向辖区居民公布,并积极做好解释工作。

根据新颁布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规定,采暖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20℃。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24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30日内按供热面积和天数退还用户热费。

预计2013-2014年度采暖期全市用热面积将达到1.67亿平方米,较上年度增加约1500万平方米,在主城区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范围内以天然气为主的清洁能源供热比例已达100%。这意味着今冬明春首府供热能源结构实现了从燃煤供热到燃气供热的全面转变。

转自:
http://news.ts.cn/content/2013-09/30/content_8758715.htm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紫叶网络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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