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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4年普通高考网上报名规定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8  来源:天山网  浏览次数:93
核心提示: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出台,新疆2014年普通高考网上(http://www.xjzs.edu.cn)报名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随即开始,将在12月10日前结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出台,新疆2014年普通高考网上(http://www.xjzs.edu.cn)报名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随即开始,将在12月10日前结束。

    《规定》明确了新疆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新疆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及其他等各类考生报名条件,同时对“常住户口”和“实质性就读”等概念也进行了界定。

    对于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将按照《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各类考生报名条件

    1. 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一是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且有在新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二是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下同)。

    2.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和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一是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有其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完整学籍并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考生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二是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必须有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有其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完整学籍并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考生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三年;三是中等职业学校在疆外招收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不得参加新疆的普通高考报名。

    3.跨地、州、市就学考生

    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但有其所就读的公办普通中学三年学籍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届毕业生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中学证明属实,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查其户籍条件属实的,可在就读中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并参加考试。各地要加强对此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服务。

    4.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需转入疆内就读普通高中考生

    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经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批准其父母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或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手续证明)。

    5.在我区出生落户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

    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长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且须有考生就读中学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带有学籍号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证明及经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考生借读所在省区省级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6.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在新疆报名参加高考需要条件

    其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在新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高二、高三)且子女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这部分考生要有家长的组织派遣手续等相关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准予报名;兵团系统,可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含师级)以上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准予报名。

    7.在新疆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

    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名。

    8.在我区借考的考生

    一是户口在我区并符合报名条件,但其父母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借读的考生或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州、市报名参加考试。确有困难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的,其借考地高考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新疆相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可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州、市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经借考地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同意,到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方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二是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要求在我区借考的考生,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我区相同,并持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可接受其在当地考试。

转自:http://edu.ts.cn/content/2013-09/27/content_87494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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