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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将上“黑名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7  浏览次数:76
核心提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按不良信用行为而被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还将向社会公布通告。9月25日,《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按不良信用行为而被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还将向社会公布通告。9月25日,《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艾黎根·热西提作的关于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说明指出,自《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新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用人单位订立不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者不订立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超时加班加点严重,职工因病或者因工伤残得不到保护,滥用劳务派遣等现象时有发生。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一部地方性法规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条例(草案)》共五章五十六条,主要包括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监督救济、法律责任等。其中规定,要求人社部门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信息查询系统,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依法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征信管理机构、工商、银行等相关单位,情节严重向社会公布。

新疆属经济欠发达的多民族地区,为保证各族人民群众均平等地享有就业和劳动的权利,《条例(草案)》还特别规定,“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取得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同时,“享有社会保险福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于职工工资待遇,《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拖欠或者欠缴。用人单位可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艾黎根·热西提说,劳务派遣突出存在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用人单位长期大量违规使用被派遣工、被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等问题。为保护“劳务派遣”职工的权益,《条例(草案)》中也做了明确规定。

转自:
http://www.ts.cn/news/content/2013-09/26/content_8742258.htm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妤陌网络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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