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认为中新药业提前在公司网站上披露财务数据,违反了信披规定。
公告显示,中新药业于2013年8月15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2013年半年度公告,但是,公司早于该时间于2013年7月18日在公司网站披露部分财务数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认为,中新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其表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应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对此,中新药业表示,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建设,理顺内控流程,整合信息披露、媒体报道、对外信息的发布途径,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据中新药业提前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中新药业累计实现自营销售收入完成全年任务的54.4%,汇总报表同比增长24.43%;实现自营利润占全年任务的65.75%,汇总报表同比增长24.7%;17个考核重点大品种完成销售收入累计10.15亿元,同比增长11.76%,完成了全年任务的50.3%。
有注册会计师向记者表示,公司提前披露中报数据,有可能会影响到股民对公司未来股价的判断,从而因此影响到公司股价。
据了解,2013年7月18日,中新药业股价当日报收12.89元/股,此后,公司股价一度上扬,直到8月15日公司披露中报的前天,公司股价才中止上涨态势。据记者计算,从7月18日至8月14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中新药业股价从12.89元/股涨至14.33元/股,涨幅达11.17%。
而在公司于8月15日披露中报称净利下降四成多之后,公司股价出现大跳水,此后三个交易日,公司股价累计跌幅超10%。
有投资者对此指出,公司7月18日发布在官网上的多个业绩数据,远好于之后中报披露的数据,公司有发布虚假数据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该投资者表示,对于7月18号之后买入中新药业的投资者,公司应赔偿投资损失。
转自:http://www.ts.cn/finance/content/2013-09/24/content_8734333.htm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风铃网络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