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工具  进口食品  鱼小文  新疆商业网  武功  新疆  祝永亮  帽子  136  乌鲁木齐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物流速运 » 正文

乌鲁木齐拟订新托运单面向市民征集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4  来源:新疆日报网  作者:于江艳  浏览次数:151
核心提示:“从乌市找的托运公司,委托他们从乌市托运3包货物到博乐,货到时托运的玻璃瓶全被打碎。”9月23日,博乐市步行街一家服装店老板肖峰说起9月初的一次托运遭遇,仍气愤不已。
   “从乌市找的托运公司,委托他们从乌市托运3包货物到博乐,货到时托运的玻璃瓶全被打碎。”9月23日,博乐市步行街一家服装店老板肖峰说起9月初的一次托运遭遇,仍气愤不已。

肖峰说,托运合同单上写着:包装外表完好,托运过程中货物破损,承运商将不赔偿;托运过程中包装轻度损坏或有缺失,承运商不赔偿。

为此,乌市工商局近日拟订了《乌鲁木齐道路运输货物托运单》,欲从合同格式条款内容入手规范托运市场。

记者从乌市工商局了解到,拟出台的《乌鲁木齐道路运输货物托运单》,对托运人选择服务项目、收取费用、赔偿额度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约定。对消费者维权有利的条款包括:承运人应当安全、准时、准确、完好地将所承运货物运达本合同约定地点,交给收货人,如逾期运达或错运卸货地点、错交收货人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承运人承运货物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失的,有保价的按保价标准赔付,无保价的按运费5-10倍赔偿。

而以往《托运单》中托运公司设定条款加重托运人责任、极力免除自身责任;而托运过程中一旦发生货物损坏等,托运公司往往拒绝合理赔偿。

乌市工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拟出台的《乌鲁木齐道路运输货物托运单》尚在公示征求意见阶段,公示时间为9月18日到10月2日,消费者及货物承运商可拨打乌市工商局合同处电话2817922、2814853,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乌市工商局将对格式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然后正式推广使用。


转自:
http://www.xjdaily.com.cn/xinjiang/002/962059.shtml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妤陌网络采集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顾问 | 会员服务 | 版权声明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新ICP备15003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