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最新规定,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且季以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含)6万元的特定纳税人,可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超过6万元则全额计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于已核定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特定纳税人。
据悉,这是对此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规定。此项政策适用的特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并分别适用通知的免税规定,而不应将当月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未分别核算的,则将被依法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并可能因此丧失免税优惠待遇。
此外,所称纳税期限“季度”,需按我国法定会计期间即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如1月至3月、10月至12月为一个季度,而不能任意将连续3个月组合为一个季度。以1个月为纳税期的,仍应按公历月度分月计算,而不能“参照”该项规定,将数月或全年12个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平均计算。目前,乌市企业纳税人普遍按月申报,个体户则普遍采用按季度申报的形式。
转自:http://xj.ts.cn/2013-09/23/content_87275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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