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于已核定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特定纳税人,才能将3个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合计1期,未超过6万元的可免税。
据乌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对此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规定。这里所说的“不超过”,指包含本数2万元及以下,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税。
此项免税政策的适用对象限定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统称特定纳税人)。特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并分别适用通知的免税规定,而不应将当月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但未分别核算的,则将被依法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并可能因此丧失免税优惠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销售额应为不含税收入;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前的营业额。销售额和营业额均包括免税项目收入、自开和代开发票金额。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对免税申报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所称纳税期限“季度”,按我国法定会计期间即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如1月-3月、10月-12月各为1个季度,而不能任意将连续3个月组合为1个季度。以1个月为纳税期的,仍应按公历月度分月计算,而不能“参照”该项规定,将数月或全年12个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平均计算。
现行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月或季度核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乌市目前企业纳税人普遍按月申报,而对个体户普遍采用按季度申报的形式。不过国内一些省市近年来已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按月改为按季度纳税。
又讯:从今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以及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人,提供的广告服务均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项政策所说广告业的增值税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不含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广告发布费。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3-09/22/content_8720955.htm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紫叶网络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