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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老旧船拆解补贴细则渐行渐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04  来源:中国财经  作者:张西林\邓敬东  浏览次数:144
核心提示: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通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9月2日在交通部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运力调控、转型升级、市场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服务水平五个方面制定二十条意见。
   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通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9月2日在交通部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交通部厅水字230号文”),从运力调控、转型升级、市场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服务水平五个方面制定二十条意见。

230号文是国务院29文的延续,首2条意见即是具体落实。国务院于2013年8月4日发布国发(2013)29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务院29号文提出“改善需求结构,加快高端产品发展”,与航运相关的具体内容包括“鼓励老旧船舶提前报废更新和开拓高技术船舶市场”,具体支持政策包括“鼓励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和“控制新增产能,支持产能结构调整”。230号文可以理解为在交通运输部的具体落实,前2条意见即为“淘汰老旧运输船舶,优化运力结构”和“加强政策引导,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

市场监管、减负、提高服务等三个方面则与政府“简政放权”、降低行政性收费等大背景一致。230号文的后3条意见包括“加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强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这均与近一段时间以来政府“简政放权”、降低行政性收费等大背景一致。前期交通运输部就“清理规范水上涉企收费工作”还举行了专题新闻发布会,清理和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服务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海事局及水运局就取消/免征7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暂停收取4项监管服务性收费进行具体说明。

港口经营性收费标准调整政策有望明确。第四条意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中要求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其中具体提及“研究提出港口经营性收费标准调整政策,完善港口价格管理机制”。由于港口行业较强的公共品属性,港口行业的各项费率均受国家主管部门调节;且具体到港口经营主体的装卸、仓储费率等也受价格管理部门监管,此次提及“研究提出经营性收费标准调整”,主要针对的收费主体是国家部门。目前港口经营主体的收费调整方式和幅度较为多元化,在交通运输业整体市场化的背景下未来港口经营主体的收费费率的调整是否也将类似于铁路运价一样标准化?值得期待!

老旧船拆解补贴的细则渐行渐近,具体测算中国远洋获取的绝对补贴额最大、中海发展EPS增厚最多。从前一次补贴细则诞生的过程看,补贴细则是在国发(2009)21号文和交水发(2010)273号文发布后,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老旧运输船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贴管理办法》,办法就补贴的细则进行说明并随后公布了2批定点船舶拆解企业的名单。从这次情况看,国务院29号文已于8月4日发布,9月2日发布了交通运输部的具体落实意见交水发230号文,我们可以合理预期在国务院、交通部就大方向和具体落实意见形成文件后,具体的补贴细则落实将渐行渐近。从我们测算的情况看,中国远洋获取的补贴绝对金额最大达到23.78亿元,中海发展11.24亿元对应EPS为0.33元。行业处于保现金点向保盈亏平衡点过渡阶段,我们维持航运“看好”评级和各重点公司投资评级,并认为目前是战略性配置航运股的机会;暂维持盈利预测,不过我们提示各航运公司盈利预测有望随着细则的落实而上调。

转自:http://info.jctrans.com/news/hyxw/2013941964983.shtml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小雨网络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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