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分类涉及哪些单位?
凡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均纳入分类工作范围,具体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需要说明的是,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事业单位分类的原则是什么?
事业单位分类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的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三、事业单位分类标准是什么?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在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经营类和公益类三个类别。
1、行政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目前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该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2、经营类事业单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主要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通过市场获得。
3、公益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的划分标准是:从事关系公共安全、义务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益服务,一般不开展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的划分标准是:面向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类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公益服务以政府为主导,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和举办,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监督手段对其实行有效调控和规范化管理,其服务成本可通过服务活动从社会得到部分补偿。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3-08/16/content_85708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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