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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的垄断之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4  来源:新闻网  作者:李成刚  浏览次数:96
核心提示:在网络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加强了对隐私权侵权问题的重视和研究,并纷纷采取相应的措施。相比之下,我国的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起步要晚很多,现实中立法也不完善,许多侵犯公民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行为都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互联网行业是否存在垄断?

随着互联网三次热潮之后,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大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竞争的迹象。譬如较早前新冒头的中国互联网新型创业公司IMO、联众、米聊、开心偷菜、人人、互动百科等,大多昙花一现,泯然于鼠标之外,在占有市场绝对话语权的庞然大物面前,成了市场的牺牲品。不过,也有业内观点认为,互联网行业的垄断问题与传统行业并不一样,说寡头垄断并不准确。

互联网竞争靠的是马泰效应,谁的收入高,谁的影响力就大。这种垄断是自然形成的,是自然垄断。

这样的垄断不能怪企业,因为这是自然竞争的结果。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无边,没有保护,所以竞争起来一马平川,这是个赢家通吃的产业。例如腾讯,确实有非常多的优势,在互联网的每个领域都具有太多的优势。对这样的企业,政策就应该给它划一个边界。事实上对每一个行业来说,如果在这个领域的控制力达到80%以上,就可以认定存在垄断,就要进行反垄断的处理,要求他在这个领域里拆分。在互联网行业,我们现在对这一点没有有效措施,企业可以肆意扩展,因为钱太多了,走到哪里都无往不胜,人家也没有违法,只靠影响力和钱就行。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用行政的办法处理,只能事先把规则制定好。

三次互联网发展热潮以后是不是产生了垄断竞争,存在寡头垄断?我认为不一定这么提。互联网的竞争是自然形成的垄断,和严格意义上所说的垄断还不一样。严格来讲垄断主要有四大类: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地方垄断、企业垄断。法律规定的反垄断,一是反对垄断协议,竞争双方通过一个协议去垄断市场或者是买卖双方达成一个协议,通过这个协议限制市场。二是滥用市场地位,滥用支配地位。三是不正当的经营者集中,原来你占20%,竞争对手占30%,你们俩合并了,这种属于不正当的经营者集中也是反垄断的范围。四是利用行政权力去限制竞争。这四类才是我们法律要反对的垄断。

互联网垄断现象早有发生,例如美国联邦司法部反垄断司指控微软公司Win95违反了反垄断法,虽然罪名成立,但是以18亿美元达成和解。中国也有反垄断法,但我们的反垄断法主要是从商品市场的角度来制定的。互联网行业的垄断不一样,有一些网络公司利用先发优势,强者更强,压制一些后来的弱小公司。

因此,应对互联网的垄断,一是要修改《反垄断法》,虽然《反垄断法》涉及到互联网的垄断问题,但是远远不够。二是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出台有关互联网反垄断的实施细则。三是考虑到一些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和一些小的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应该出台支持这些互联网企业创新的法规,光靠《反垄断法》限制有垄断地位的公司还不够。四是出台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法律,正面加以规范市场,对一些企业加以保护。

中小互联网企业受压制是客观存在

中国经济时报:截至今年3月,中国互联网海外上市公司市值总和已达到8000亿人民币以上,其中,排名前两位的巨头公司腾讯和百度的市值之和,占据总体中概股海外上市公司市值总和的70%以上;两巨头的年收入占中概股海外上市公司收入总和的一半以上。业内有说法认为,随着经济体量和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扩大,垄断行为已经开始影响中国互联网的生态环境。最直接的表现是,美国平均每两年就会出现类似Google、Facebook、YouTube、Twitter等新兴互联网科技企业,而中国互联网市场自2005年之后,就难再见有新创业公司能够崛起。在这样的市场生存环境中,那些新兴的创新创业型互联网企业还能获得机会吗?

互联网最大的问题,就是小企业发展不起来,其原因,首先是本身的创业和真正创新太少,其次是外部环境太恶劣。

互联网行业那么多的小微企业生存不了,为什么?当你有点创新的时候,往往就被行业巨头仿造、复制了,正规一点的干脆整个公司控股兼并。现在还会产生像百度这样从只有几间房子发展到现在几千亿规模的企业吗?企业的生存环境其实已经到了必须引起重视的时候了。

互联网行业跟其他行业有很大的不同,这个行业像一个黑洞,只要一家做大就可以在整个领域把所有的资源都吸在自己手里。但中国互联网有一个很糟糕的事情,就是模仿多于创新。这个行业一直以来所有的东西都是从美国抄来的,最早的概念和最早的技术以及最早的商业模式,搜索、新闻网站等等,都是模仿,人家出Twitter,我们出微博;人家出Facebook,我们出人人网……在抄的过程当中,一些先行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做起来以后,取得了用户垄断,他们就会像热胀冷缩一样,只要从一个领域过去,就寸草不生。例如百度、腾讯等行业巨头,当他们拥有了用户以后,其他的领域再没有任何限制。

在这种模仿的价值观中,人家做了我们就抄,只要自己处在比较领先的位置,就根本不用创新。这种情况下,越是大企业越能垄断资源,把小企业的机会都断送了,只要小企业在这些领域稍微做出点什么成绩,就都成了大企业盘中的“菜”。例如小米,小米做过米聊,腾讯一看也做米聊,很快做一个微信给盖过,后来小米做不下去了只好改做手机。

如果我们不支持创新,不保护小企业,这个行业最后就是寸草不生,最后我们都等着抄人家的。美国搞什么我们就搞什么,美国不搞我们就不搞。这种氛围和价值观意味着我们在整个技术创新领域和未来的发展中是很难有机会的。

更应关注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事实上,技术竞争的面具下,互联网行业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形象,更应引起关注,例如山寨抄袭、捆绑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歧视性垄断和绑架用户等行为。

在互联网行业,应该重视的不是所谓的垄断,而是不正当竞争。比如利用市场开放或占有优势,发布假报告、诋毁、冒名、偷取别人信息、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等。目前来看,对这种情况,我们还没有实现通过技术的方法来进行限制,在法律法规的处罚中也还存在缺失。反不正当竞争法到现在为止已经出台了20多年,但是一直没有进行过修改。这个法律规定中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早就被突破了,很多行为现在都应该从法律上、法理上给以打击,但因为法律还没有修改,致使消费者、投资者、竞争对手等受损害的事情比比皆是,尤其移动信息互联网等新兴行业,问题更加严重。

中国经济时报:比较典型的案例是“3Q大战”和“3百大战”。去年8月16日,奇虎360宣布开展搜索业务,动了百度的奶酪,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引发市场“战争”。百度通过拒绝交易的方式,强行跳转页面,对360搜索业务展开反击,引发了观察者们对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视。

在互联网行业,对正当竞争形成的垄断,目前是没有办法应对的,比如影响力,企业人多钱多,影响力就更大,强者更强,这是整个市场的规律。对不正当竞争形成的垄断,处罚就应非常严格,但现在我们的政策跟不上。例如我们信息中心,做金融信息服务,有公司盗版我们的信息,打官司我们赢了,但对赔偿,对方认为他们盗用信息给我们带来了多少损失,就赔多少钱。这就没道理,抓到的小偷偷了我一块钱,然后就赔一块钱?这不合理。目前我们在反不正当竞争和山寨行为的时候,都是一种温情主义。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竞争经济,竞争是永恒的。虚拟经济有虚拟经济的规律,作为监管者,政府应该在学习新事物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管理规范。现在互联网的现状,就对我们的监管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360和百度的纷争、神州租车事件、蒙牛和伊利互相指责爆出的“黑公关”问题等现象,对这些因竞争而出现的新问题如何监管?谁来监管?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环节,互联网行业工信部在管、商务部在管、互联网办公室也在管,但现状是对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是谁都不管。

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例越来越多,如何有效防范,我建议:一是互联网公司自身要规范运作,公司本身要自律。二是在法律上规范公司的行为,要明确如何防止不正当竞争。三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要出台实施细则,没有细则没法儿在法律上做出判断。四是应该成立有关的互联网协会,通过协会的组织来实现自律。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也严重侵害了网民的自主权利,危害到广大网民的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

据清华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实验室的研究,2011年,中国网络10699万网民,105万个网站,因为网银账户盗窃与盗刷、支付账户盗窃与盗刷、网游虚拟资产盗窃、僵尸主机资源滥用、感染手机资源滥用、被“黑”网站资源滥用(挂马、暗链)等行为,造成网民损失54.2亿元。

根据奇虎360的数据,过去1年,仅360安全产品平均每天都为用户拦截钓鱼攻击2200多万次、防止qq盗号100万次以上、拦截虚假证券300万次以上,拦截彩票欺诈400万次以上、防止游戏盗号200万次以上。

近年来,随着Web2.0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跨越网络隐私边界的行为屡见不鲜,通过网络对个人数据的搜集使用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3Q大战”中对此问题的披露,更是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其中,涉嫌侵害网络隐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告而取,未经同意获取、收集个人信息资料;跨站跟踪,在多个网站上跟踪用户上网行为;不告而入,黑客侵入他人系统获取资料;网络监视,监视用户网络生活;网络上泄漏、恶意传播个人隐私;诽谤中伤、冒名传播信息资料;利用电子邮件系统发布垃圾邮件等。

在网络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加强了对隐私权侵权问题的重视和研究,并纷纷采取相应的措施。相比之下,我国的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起步要晚很多,现实中立法也不完善,许多侵犯公民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行为都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转自:http://stock.jrj.com.cn/2013/08/14075615677757-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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