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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强中小学生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2  来源:天山网  作者:周坤  浏览次数:141
核心提示:新疆加强中小学生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今后新疆区内中小学生保险赔付中,对于保险责任明确、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单证齐全的赔案,承保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索赔材料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8月1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校责险工作流程的通知》(下称《通知》)获悉,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将在疆继续加强。

为避免出现赔付难的情况,《通知》要求,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单证齐全、各方无异议的案件,必须按照自治区校责险工作有关规定,本着“从快从优”的原则及时理赔。

对于保险责任明确、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单证齐全的赔案,承保保险公司须在收到索赔材料当日内支付赔款。

根据保险赔款的有关条款,保险赔款一律支付给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转移支付给学生本人或家长。

记者了解到,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后,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

除了在理赔方面《通知》做了详细的规定,对报案时间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发生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必须按照规定在48小时内及时报案(报案电话95518),因未及时报案导致缺失现场勘查证据,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校(园)方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超过48小时、95518不予受理、7天内的报案,教育行政部门、保险公司、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共同研究后酌情处理,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追究迟报的校(园)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逐级上报。

对于超过7天的报案,各地人保公司不予受理,由校(园)方承担一切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追究迟报的校(园)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逐级上报。

今后,一旦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如体育课、课外活动和各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可以迅速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及时获得赔偿。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3-08/12/content_85461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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