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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70余家医疗机构8月10日起收取用血互助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0  来源:天山网  作者:晁瑾  浏览次数:722
核心提示:即日起,新疆乌鲁木齐市70余家用血医疗机构收取用血互助金,符合条件但未参与无偿献血的临床用血患者还需交纳两倍于临床用血费的用血互助金。
       即日起,新疆乌鲁木齐市70余家用血医疗机构收取用血互助金,符合条件但未参与无偿献血的临床用血患者还需交纳两倍于临床用血费的用血互助金。

8月9日,记者从乌市献血办、乌市血液中心了解到,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无偿献血,并保护那些主动无偿献血者的积极性,即日起,首府70余家用血医疗机构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献血法若干规定》全面开展用血互助金的收取工作。

按照该规定,凡年龄在18至55周岁,身体状况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其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所在单位均未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在需要临床用血时,要收取用血互助金。

自治区人民医院输血科主任文军说,简单举例来说,如果一个病人用红细胞200毫升,就要交210元的用血费,如果患者本人和其直系亲属都没有乌市颁发的《无偿献血证》,那么还将缴纳420元的用血互助金,累计费用630元。而无偿献血志愿者和其直系亲属在用血时,这笔费用可以全部报销。

乌市血液中心主任张洪斌解释说,有疾病不能参加无偿献血的用血患者,只要所在单位的职工完成了用血的初步计划,给单位发无偿献血证,单位的人凭这个献血证也可以免交用血互助金。

同时,出于人性化考虑,当从未献血的患者用血后,其直系亲属只要在3个月内参与无偿献血,可以返还已收取的用血互助金。

据介绍,乌市血液中心每年为临床供血达到16吨到18吨,全部来自无偿献血志愿者,而在志愿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中,单笔报销高达十万元。这些均需来自于用血互助金。

张洪斌说,因为血液不能制造,只能有志愿者无偿捐献,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需要更多爱心人士加入到无偿献血者的队伍中,根据相关规定,用血互助金由献血管理机构管理,财政专户储存,只可用于无偿献血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转自:http://www.ts.cn/news/content/2013-08/10/content_85445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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