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1日修订通过。
据了解,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994年9月24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3年7月3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从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办法》规定,有关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编制中应当包含水土保持章节,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据记者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于2001年9月28日正式施行。这是新疆首部关于交通法制建设,促进公路依法行政,加强和规范公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2013年,这部实施了12年的地方性法规首次补充和完善。
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在路政管理方面,主要针对治超难的问题,强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提出建立治超工作机制,源头治超。在修订草案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监察等部门建立完善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加强超限运输综合治理。同时,要求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货物,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公路法》办法还提出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交通量变化调整收费道口,确保车辆顺畅通行,并逐步推行电子收费方式。同时规定,除国家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收费管理秩序的活动。进入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当凭通行卡(券)进出。无通行卡(券)、持无效通行卡(券)或者倒换通行卡(券)的,由收费单位按照最长里程计收费车辆通行费。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3-08/09/content_8544454.htm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紫叶网络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