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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监察厅、环保厅对3家环境违法企业进行联合约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8  来源:天山网  浏览次数:2262
核心提示:自治区监察厅、环保厅对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联合约谈,督促企业迅速整改,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好当地生态环境。这是继2012年10月23日新疆监察厅、环保厅对4个存在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主要领导之后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天山网讯(记者王涛摄影报道)8月7日下午,在新疆环保厅机关大楼会议室,自治区监察厅、环保厅对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联合约谈,督促企业迅速整改,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好当地生态环境。这是继2012年10月23日新疆监察厅、环保厅对4个存在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主要领导之后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自治区环保厅对这3家环境违法企业作出了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停止违法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处以巨额罚款的处理决定。其中,对尼勒克县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150万元,对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90万元。
    约谈会邀请中央、自治区、乌鲁木齐各大媒体对事件进行公开报道。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林亚蓉、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拜合提亚·达吾提、新疆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世谦分别在会上作了讲话。
    3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
    前不久,国家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与自治区环保厅对自治区部分地州的企业开展了环境保护问题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上述3家企业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问题:
    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的2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硫回收工艺和热电站机组规模。该公司擅自将原批准的项目硫回收工艺,由多级克劳斯法+还原吸收法(斯考特法)+尾气焚烧高空排放工艺,变更为一级克劳斯法+尾气焚烧+烟气氨法脱硫工艺;将原批准的热电厂2×50MW发电机组配3×480吨/小时高压煤粉炉,变更为3×50MW发电机组配4×480吨/小时高压煤粉炉。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
    尼勒克县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90万吨/年焦化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试生产,擅自变更熄焦工艺,煤矸石电站未批先建并已投产。该公司将项目两组72孔的捣固焦炉分两期建设,第一组焦炉于201O年4月已建成投运,第二组焦炉于2013年3月正式投运,将原批准的干法熄焦工艺,变更为备用的湿法熄焦工艺,自生产以来一直使用湿法熄焦工艺,干法熄焦设施至今还未建成,项目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即擅自投入试生产;将原批准的煤矸石填埋变更为煤矸石发电,在未取得环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煤矸石电站,并于2011年11月投运;焦化工程及两座热电厂共用的污水处理站 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运;焦化系统废气排放口安装的烟气在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煤气发电工程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于2012年1月投运,配套的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未建成。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阜康市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解铝、10万吨预焙阳极和1×200MW自备电站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电解铝车间无组织排放严重,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2013年2月,该公司10万吨/年电解铝、10万吨预焙阳极和1×200MW自备电站主体工程已建成,但配套的废水处理系统、除尘设施及烟气脱硫脱硝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等环保设施均未建成,该企业擅自投入试生产。同时,该企业2万吨/年电解铝扩建工程,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运,属“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该企业生产中,废电解渣、废矿物油、废焦油渣等危险废物无专用的贮存场所、随意堆放废矿物油、未设立危险废物标识,并擅自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3家企业作出停产、罚款、限期整改处理
    针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自治区环保厅分别对3家企业作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停止违法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处以巨额罚款的处理决定:
    对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立即停止建设,限2013年10月30日前补办环评手续的处理决定。
    对尼勒克县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生产,限期2013年9月30日前补办环评手续,共处罚款150万元的处理决定。
    对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共处罚款90万元的处理决定。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在约谈会结束后,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企业负责人签收。
    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拜合提亚·达吾提在约谈会上重申了环保相关法规: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
 新疆对环境违法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林亚蓉说,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是确保新疆“两个可持续(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实现环保优先、生态立区战略目标的具体要求,也是保护新疆脆弱的生态环境、提升政府形象,维护各族群众环境权益的迫切需要。各地区、各企业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略社会效益,更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坚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对存在的问题,各企业要本着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必须按照时限进行整改。
    2012年10月23日,新疆环保厅、监察厅在环保厅机关大楼举行集体约谈会,对存在突出环保问题的伊犁州新源县,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鲁木齐县,阿克苏地区拜城县等4个县(区)政府领导进行集体约谈,要求4县区限期整改,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
    林亚蓉在约谈会上对4县区整改情况进行通报。截止2013年7月底,通过自治区监察厅和环保厅的挂牌督办和联合现场核查,伊犁州的新源县、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已按要求基本整改到位,监察厅和环保厅已解除了对上述两县区的挂牌督办。拜城县未到整改时限,尚未进行现场核查。乌鲁木齐县经现场核查,整改不到位,至今未予摘牌。
    林亚蓉在约谈会上表示,对不按要求和时限整改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屡教不改、屡改屡犯的;对领导不重视、不作为而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对违背科学发展、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发生突出环境问题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部门,自治区监察厅将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开展行政问责,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严查问题背后的腐败行为。
    新疆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世谦在会上说,新疆银监局根据国家的要求,正在积极推动和引导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在银行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把符合环境检测标准、污染治理效果和生态保护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前提,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最近,新疆银监局与自治区环保厅合作,将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的自治区废水、废气、污水处理、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通报给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按照“名单制”纳入信贷监控范围,促进企业加快进行环保治理,减少环境和社会风险。
     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在约谈会上诚恳作出了道歉,并表示将认真进行整改。

http://news.ts.cn/content/2013-08/07/content_8537928.htm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编辑客服茉莉网络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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