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他们洋洋自得地用被害人银行卡取钱时,聪明细心的被害人丈夫早已在自动取款机旁等候多时并及时报案,警察迅速赶来将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
为钱财顿生邪念
阿某今年27岁,出生于哈密,没有固定职业。她于2005年认识了现在的男友乃某,两人一直同居。
2006年6月的一天,阿某的朋友刘某来到他们的租住屋玩。3人一边喝酒,一边聊天,这时阿某叹了口气说:“我有肾病,为治病已花光了家里的钱,以后咋办呢?”刘某接着说:“是啊!这阵子我手头上也缺钱,正发愁呢!”
乃某听罢便提议:“我有一个好主意,我们绑架小孩吧!”“不行,要抢就抢有钱人,”阿某说。“我在舞厅认识了一个女孩,要不我们把她带到房子里杀掉,把钱抢走,”刘某接着说。
行动前,3人做了明确分工:当被害人进屋后,由阿某协助乃某将其控制住,让乃某折磨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刘某出去取钱。密码错了继续吓唬,对了就将其勒死。处理尸体时或者找个冰箱冻上,或者砍成小块装塑料袋,再或者买个大锅煮烂,把骨头砸碎扔掉,把肉烧掉。为此,刘某还买来胶带用以封嘴。
但是,事情并没有想像中那么“顺利”,3人先后预谋了多次,将抢劫目标定为女老板和女服务员等,但都因没有“恰当”时机而没能动手。
为抢劫丧心病狂
2006年8月19日,乃某再一次向阿某抱怨道:“我的驾照丢了,听说补办需要1000元,要是手头上有钱就好了。”阿某想了一阵,突然眼睛一亮:“我认识一家宾馆的老板李某,我俩关系还不错。要不我们再试一试?”
当天上午,阿某拨通了李某的电话,甜甜地说:“李姐,我认识两个汉族女孩,想介绍给你当服务员,你看行不行?”李某没多想便答应下来,并约定下午4时左右见面。考虑到前几日乃某与刘某发生过争吵,两人便没通知他。
下午5时左右,李某如约来到阿某的出租屋里。毫无防备的她一进门便被乃某和阿某按倒在地,捆住手脚,封上嘴巴。“哗!”乃某将李某包里的东西全部倒在地上,从中翻出2张信用卡,“快把密码说出来!”乃某恶狠狠地说道。
得知密码后,乃某让阿某看着李某,自己出去取钱。由于其中一张卡的密码错误,乃某只从另一张卡中取出5000元。“密码到底是多少?再不说真话看我怎么收拾你!”回家后,为了吓唬李某,在阿某的协助下,乃某从隔壁房间里拿出一截2米长的电话线猛勒她的脖子,将其当场勒死。
为了毁尸灭迹,两人丧心病狂地将李某分尸22块,并从批发市场买来铁皮桶、鼓风机和绞肉机进行煮尸,避免异味扩散,两人还添放了辣皮子。
为推责当庭翻供
该案发生后,在哈密地区引起了很大反响。法院开庭前,3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开庭时阿某却当庭翻供。她称杀害李某时刘某也在场,是刘某提出约李某和分尸的。并称当天刘某让她给乃某吃了药,乃某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受她指使,是她让乃某绑人并勒死了李某。
经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阿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案发当天她把药放到饭里,自己也吃了,乃某神志不清,而自己却很清醒,自相矛盾,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乃某、阿某和刘某目无国法,多次预谋抢劫杀人。在8月19日的犯罪中,阿某积极提供目标,主动打电话约被害人,乃某提出分尸、煮尸,并着手实施,2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难分主从。
被告人刘某虽未参加8月19日的作案,但在预谋阶段积极出谋划策,选定作案目标,准备作案工具,进行分工,给两被告人之后实施犯罪产生较大影响,起了一定的作用。考虑到刘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9月2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乃某、阿某为了销毁证据碎尸、煮尸,灭绝人性,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3被告人均犯抢劫罪,刘某系未遂。判处乃某、阿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由3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