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工具  进口食品  鱼小文  新疆商业网  武功  新疆  136  帽子  祝永亮  乌鲁木齐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休闲餐饮 » 正文

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消费提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23  来源:新闻网  作者:吴爽  浏览次数:141
核心提示:夏季是细菌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高发期,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有效预防夏季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夏季餐饮食品安全。
       夏季是细菌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高发期,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有效预防夏季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夏季餐饮食品安全。

一、消费者外出就餐注意事项

1.消费者外出就餐要选择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特别是进行群体性聚餐时,应尽量选择卫生设施齐全、食品安全信誉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消费。

2.用餐前应洗手,注意餐具卫生,尽可能使用公筷,倡导分餐制。慎食凉拌菜、生食海产品、野蘑菇、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不食用河豚鱼、织纹螺等有毒有害食品。

二、消费者居家饮食注意事项

1.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重在把好“病从口入”关。应注意食物的新鲜干净,不吃腐败变质的食物。

2.剩饭、剩菜以不隔餐为宜。夏秋季节剩饭、剩菜在室温下存放不要超过4小时,早剩午吃,午剩晚吃,彻底加热,不要吃过夜的剩饭、剩菜。

3.正确清洗蔬菜瓜果。蔬菜清洗时应以食品洗涤剂(洗洁精)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冲洗,烹调前再烫泡1分钟。

4.尽量减少操办农村家宴的次数。农村家宴操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高,存在熟食凉菜制作、储存不当、冷藏条件不达标等问题,极易发生食物中毒。

三、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处置注意事项

消费者外出就餐时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将食品保持原状,并立即与餐馆负责人交涉。如果所点饭菜尚未食用,或尚未造成健康问题,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与餐馆协商解决,同时妥善保存消费单据、发票等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如出现恶心、呕吐、发烧等食物中毒典型症状时,应及时就诊并保留病历卡、检验报告、吐泻物、剩余食品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应及时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89310085,或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96317,避免因错过最佳的调查时机而导致食物中毒无法认定。

转自:http://dynews.zjol.com.cn/dynews/system/2013/07/23/016688276.shtml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风铃网络采集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顾问 | 会员服务 | 版权声明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新ICP备15003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