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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国家级烈士陵园须国务院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9  来源:天山网  作者:王晓雁  浏览次数:125
核心提示:明确设立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要求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办法自2013年6月28日起施行,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发布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民政部今日公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设立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要求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办法自2013年6月28日起施行,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发布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划分为四级。烈士纪念设施包括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并将烈士纪念设施划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四个等级。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

    管理办法强调,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同时,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3-07/05/content_83849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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