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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游市场又添一把“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6  来源:天山网  作者:王丽丽  浏览次数:87
核心提示:为充分调动旅游企业的积极性,实施有效的市场激励措施,从7月15日起至10月25日期间,新疆启动旅游市场百日激励行动。
       为充分调动旅游企业的积极性,实施有效的市场激励措施,从7月15日起至10月25日期间,新疆启动旅游市场百日激励行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发布说,为全面推进旅游发展,鼓励我区旅行社提振信心、积极应对、努力拓展旅游业务,增加来疆游客数量,将由自治区旅游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旅游奖励资金。其间,接待入境游、国内游及拉动新疆旅游相关消费的旅行社可提出申请。

根据《2013年自治区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奖励分为接待游客的人数奖励和游客消费奖励。旅行社可通过接待团队游客量和团队在疆消费额两种形式,选其一自主申报。

人数奖励每10天兑现一次;旅游消费奖励年底统一兑现。

办法规定,接待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入境旅游团队的旅行社,自治区旅游局将按照50元/人对首个地接社进行奖励;接待国内旅游团队,自治区旅游局按照30元/人给予以首个地接社奖励;接待疆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自治区旅游局将按照10元/人进行奖励。按旅游消费额进行申报的,根据旅游团队的不同,将分别获得总消费额的3‰、2‰和1‰的奖励。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需以团队为单位制作档案,提供团队合同、确认函件,团队名单、游客身份证号或护照号、行程单及游客在疆内消费的有效凭证、结算单(税务发票、报关单)等信息。

入境旅游接待人数奖励指疆内旅行社外联入境游客(含港、澳、台)来疆旅游的人数或者疆内首个接待旅行社接待的入境游客(含港、澳、台)来疆旅游的人数。旅行社组织或者接待内地游客人数奖励是指疆内旅行社组织内地游客来疆旅游人数或者疆内首个接待旅行社接待的内地游客来疆旅游人数。还包括疆内旅行社组织新疆游客在疆内旅游人数。

入境旅游消费奖励包括常规旅游消费奖和购物旅游消费奖。国内旅游消费奖励分为内地游客来疆消费奖和新疆籍游客在疆内旅游消费奖。

相关奖励办法规定,申报的旅行社必须是在近三年内未受到旅游行政处罚,无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投诉或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等问题。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3-07/16/content_84296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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