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8个部门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3个部门的5项非行政许可事项。
其中,取消行政许可的涉及发改委14项,包括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及13项“权限内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投资项目的核准”和“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安监局1项: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交通运输厅1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水利厅3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地税局1项: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教育厅1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科技厅1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文化厅3项: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教育厅1项: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科技厅2项:科研机构的组建调整审批、自治区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林业厅2项: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安置标准审批、以及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
另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经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事项有18项,涉及:发改委、科技厅、文化厅、工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环保厅等6个部门。
国务院规定由自治区级下放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部门实施的事项有4项,涉及发改委和体育局。
此次下发的决定还要求,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实施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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