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记者先后从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今年自治区和乌市的高温津贴标准均维持2012年水平,没有变动。不过,想要领取高温津贴,气温还差了那么一点点。因为依据新疆《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据悉,2012年自治区企业职工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标准发放。而乌鲁木齐市企业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则为:不低于70元/月,支付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9月。今年,自治区和乌市高温津贴标准继续按照上述标准发放。
按照规定,企业除需给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如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时,也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在高温天气期间,还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企业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孕妇、未成年工在高温环境中作业。每年夏季高温期间,企业应当在高温天气日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
乌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乌市的高温津贴支付标准并不是每年都会进行调整,也并未对高温津贴限定最高支付标准,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提高津贴标准。
记者了解到,自治区夏季高温津贴制度于2010年6月建立。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依据职责实施,劳动者工作环境符合领取高温津贴条件,可向用人单位要求,遭拒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例如:向我区人社部门投诉就可直接拨打:12333。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3-07/05/content_8382174.htm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紫叶网络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