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要求,凡知悉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各族群众,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予以奖励,并对检举揭发人予以保护和保密。对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在公安机关破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给予5万—10万元的奖励。对知情不举、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告》中所称管制刀具特指匕首、刀刃超过15厘米的尖刀以及超过22厘米的刀具;危爆物品特指枪支、子弹、炸药、雷管、导火索、震源弹、手雷等;涉恐涉暴宣传品特指包含宣传极端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等内容的电脑、手机、书籍、光盘、优盘、移动硬盘、多媒体卡等介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寄递)、持有、携带、提供、使用管制刀具、危爆物品,非法制作、传播、复制、持有、提供涉恐涉暴宣传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主动将管制刀具、危爆物品、涉恐涉暴宣传品上交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起10日内主动上交上述非法物品的,不予处罚;拒不上交的,依法从重处罚。
转自:http://xj.ts.cn/2013-07/03/content_83698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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