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6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魏勇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在当前,行政权力下放、减少各项审批之时,规范劳务派遣、增设审批项目说明,国家已把保护职工权益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月26日,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红梅告诉记者,在了解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内容后,公司里的驾驶员分成了两种倾向,一部分希望长期稳定下来,规范社保等各项制度;一部分流动性大的驾驶员不希望长期固定、也不想交社保。
“这种现象,在我们公交、运输行业普遍存在。我们正在对具有流动性的一部分人进行劝说,希望把他们纳入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管理,”赵红梅说:“当然,条件是同工同酬。”
昨日,记者浏览了一些疆内报刊招聘启事及劳务派遣公司网站发现,招聘仍显示着“派遣至大型国有企业工作”、“某某著名企业诚聘普工、临时工”等招工启事。而招聘电话接线员称,这些岗位都是“长期工作”,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临时性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对他们的招聘工作似乎并无影响。
魏勇认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降低用工成本。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也是鼓励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他表示,劳务派遣本是充实人力市场的重要渠道,完善并填补了人才市场本身的一块空缺。目前,全疆劳务派遣人员不少于十几万人,越来越多的企业越来越依靠派遣劳动力,就使得劳务派遣在企业人力资源上被滥用,而这使得劳务派遣成为不少企业减少人力成本的“潜规则”,把派遣劳动力作为企业主体,不仅让企业本身发展受到伤害,更让派遣人员从收入到自尊心都受到伤害。
他认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重点不仅仅在于为临时工的赢得“同工同酬”的权利,更进一步来说是限制了劳务派遣的滥用,优化了就业环境。 而工会在新政执行中应起到宣传、引导、监督、协调、排查等作用,维护职工权益不仅要让职工了解新政内容,更要让企业经营者知道。
然而,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茸认为,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是职工维护权力的新武器,但目前我区严格实施这一新政的难度较大。
她指出,虽然不少单位的实际工作运转几乎全靠劳务派遣人员,但是要做到同工同酬、长期用工难度很大,特别是一些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国有企业,编制控制特别严格,在目前新疆整体劳动成本上升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以及把这些人转成正式员工,短期内较难实现。
转自:http://www.ts.cn/news/content/2013-06/28/content_83495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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