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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8  来源:天山网  作者:张亚庆  浏览次数:336
核心提示: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这是克拉玛依市继2012年6月以来,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工由1340元增至1520元;小时工由13.4元增至15.2元

 克拉玛依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又提高了。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克政发[2013]60号),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将严格按照《通知》执行。

《通知》要求,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340元调整到1520元,增加180元,增幅为13.4%,这一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由1085元调整到1210元,增加125元,增幅为11%。

也就是说,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克拉玛依市不低于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月实得工资不低于1210元/月。

与此同时,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也有所上涨。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式。此次,克拉玛依市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4元调整到15.2元,增加1.8元,增幅达到13.4%。

《通知》还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了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交通费补贴、伙食、住房补贴后,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克拉玛依市上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去年6月1日,距这次调整时间刚好相差一年。

转自:http://xj.ts.cn/2013-06/27/content_8342625.htm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风铃网络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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