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月2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了解到,廉租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从500元以下(含500元)调整至650元以下(含650元);经济适用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从1200元以下(含1200元)调整至1530元以下(含1530元);公租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从1345元以下(含1345元)上调至1530元以下(含1530元),此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之前已通过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审核的家庭,此次调标后如条件符合廉租房保障标准,经过本人确认后可转为廉租房保障。
得知廉租房人均月收入标准调整,黑甲山片区居民沙兵很高兴。“我们一家一直租房子住,去年向社区申请廉租房时,家庭人均月收入550元,超标了,只好申请公租房。这下好了,符合廉租房标准了。”
除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调整外,其余申请条件不变。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标准为人均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或无住房。
这是乌鲁木齐第二次调整保障房申请标准,第一次调整是2011年7月20日。廉租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从过去的300元以下(含300元)放宽至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济适用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从700元以下(含700元)放宽至1200元以下(含1200元)。
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主要结合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以及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制定。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3-06/26/content_8334395.htm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紫叶网络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