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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八层楼以上拟禁设娱乐场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6  来源:天山网  作者:温丽娜  浏览次数:122
核心提示:水火无情,由火灾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令人触目惊心。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6月25日,《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乌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水火无情,由火灾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令人触目惊心。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6月25日,《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乌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乌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文贤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乌市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前全市火灾形势仍较严峻。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仍不适应,一些区县和单位对消防工作仍不够重视,投入不足,措施不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不到位。传统与非传统消防问题碰头叠加,各方面责任落实不到位,旧的火灾隐患难整治,新的火灾隐患又不断产生。另外,新能源、新工艺和新材料广泛应用,生产、生活用电、用火、用油、用气量增多,人流、物流的加剧,都导致了火灾风险日益增高。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共七章64条,分别从消防职责、火灾预防、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建筑物场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建筑物八层以上禁设娱乐场所

《条例(草案)》规定:娱乐场所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地面的一至三层;确需设置在建筑物其他楼层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特殊要求。本市禁止在建筑物地上八层以上(不含八层)新设公共娱乐场所,本条例施行以前已开设的,其经营许可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核发相关执照。

轨道交通立法先行

 鉴于乌市正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为填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消防安全立法空白,《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同步设计、建设消防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采用难燃、不然材料,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

餐馆就餐区不得使用瓶装燃气

上面吃着火锅,下面燃的是煤气罐,这样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火锅店在首府并不罕见。此次《条例(草案)》对此作出规定:餐饮服务企业和职工食堂不得在用餐区放置或使用瓶装燃气和液体酒精。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厂、餐饮服务企业和职工食堂,应定期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并做好安全检查。

建设工地是消防重点

《条例(草案)》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管理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消防器材、室内安全疏散通道和室外消防车通道。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装饰、节能改造,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影响建筑物的自然排烟,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的自然排烟和消防扑救。

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

如何预防火灾,如何在火灾中逃生?为了让孩子们从小就学习这些知识,《条例(草案)》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 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3-06/26/content_83342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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