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一位老人正在小区锻炼身体。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近日下发。新疆都市报记者6月24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获悉:《办法》明确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公建民营”类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养老机构可享政府资助。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享受资助。
《办法》还规定,除以上条件外, 民办养老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政府资助: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机构建设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入住率达到50%以上;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80%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账目清晰;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登记机关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申请资助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3次以上重大服务纠纷;能够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
据了解,政府资助主要分为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补助两部分。运营补贴是根据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是指2012年10月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核定床位数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养老机构按照每年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凡另址设立的养老机构,按新办养老机构程序申办。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原场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的,该场所不再享受新建(或租赁经营)一次性开办补助;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如原址扩建或择址另建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时,原床位数不再补贴。
申领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补助民办养老机构须在每年5月15日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3-06/25/content_8327925.htm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小雨网络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