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属实,没有异议。”面对指控,俞贞贵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认可。
俞贞贵今年52岁,2008年2月至2012年2月,任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职务。2012年10月25日涉嫌受贿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被抓时,其已是自治区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当日,公诉人指控了俞贞贵任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期间的3起受贿事实:2010年6月至7月间,在幸福路公务员小区的会所与新疆一家经贸公司股份置换的评估清算过程中,俞贞贵为该经贸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高某所送的100万元。
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俞贞贵在天山大厦装修工程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楼处置上,为辛某谋取利益,分2次共收受辛某4万元美金。
2010年2月至3月间,俞贞贵为陈某在昆仑小区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10万元。
公诉人认为,俞贞贵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俞贞贵说,高某给自己送100万元时,要求在评估清算中不要让他的公司吃亏。俞贞贵说,100万元部分钱用于买集资房了,其余54万元买玉石送人了。
俞贞贵称,辛某负责天山大厦的装修,辛某送4万美金是想在以后天山大厦的承包上竞价成功。陈某送钱是想拿昆仑小区工程,但后来陈某并未中标。
“后来,我认识到国家干部收受他人钱财是犯罪行为。”俞贞贵说,2012年6月17日,他主动来到自治区纪检委,交代了受贿事实,返还了赃款。
庭审结束最后陈述时,俞贞贵表示很后悔,称自己对不起党,对不起家人。
当日,法院未当庭宣判。(本案中行贿人员均另案处理)
转自:http://xj.ts.cn/2013-06/24/content_83217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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