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工伤保险宣传
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再次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应如何享受?……自201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的《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后,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了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没有详尽解释的一些问题。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一答复。其中再次明确: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规定,我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月无法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劳动合同或调动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并于次月缴费时补缴当月的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派遣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前往国家或地区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由派遣单位承担。
不过,我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出现六种情形暂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止享受待遇情形的;应当提供生存证明而拒不提供的;违反工伤职工就医管理规定的;符合出院条件拒绝出院的;违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形。这些暂停情形消除的,自次月起就可恢复工伤保险待遇,但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会予以补发。
我区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一旦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凡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其工伤保险关系也随之终结,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对其做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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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工伤,伤残等级“就高”
此次通知中,还对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新发生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后,按新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一个最高等级为最终伤残等级,按最终伤残等级享受其他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也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加重的,计算其伤残津贴时,以被提高的伤残津贴比率减去原来的伤残津贴比率,确定伤残津贴增加比率。以该职工本人最后一次做鉴定时上个月伤残津贴数额乘以伤残津贴增加比率得出伤残津贴增加额,并从出具新的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享受新调整的伤残津贴待遇。
单位破产,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破产,工伤职工也不用担心自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单位将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以本人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以相关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养老保险费及伤残津贴。清偿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会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将按照规定的标准,按供养亲属及伤残职工达到平均余命年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3-06/19/content_8302897.htm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紫叶网络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