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供热行办了解到,新《条例》跟以前的条例相比新增了一个章节,多了8条,整体内容更加细化。针对以往供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供热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该《条例》已于2012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
解读
针对条例中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市供热行办计划协调科科长吴海涛进行了解读:“例如供热设施维修责任如何划分、费用谁来掏等长期以来的难点问题,新条例中都进行了明确说明。也明确了如果是因供热企业的原因要退还采暖费的,应该怎么计算等。”
居民室内采暖温度不低于20℃
条例内容:供热期为当年十月十日至次年四月十日。在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20℃。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解读:跟以往相比采暖时间提前了5天。采暖温度也提高了,以前首府采暖期室内温度标准为18℃±2℃,即最低达标温度为16℃,现在提高了4℃,不低于20℃,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这也是北方城市中的最高标准,其他城市一般以16℃或18℃为主。
非居民室内温度这块也更加人性化,像有些公共建筑可能需要热些,有些则不需要,可与供热企业协商,在合同中约定,既满足了用热需要,也减少了能耗和污染排放。
明确供热设施维修责任
条例内容: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计量器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热户承担。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
解读:在这之前都是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因种种原因,很多供热设施的维护责任不明确,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相互推诿,矛盾频发。新条例明确了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也意味着供热企业将承担更多的维修、养护责任,避免了以前的推诿、扯皮等问题。
温度不达标退费有详规
条例内容:因供热企业的原因,连续二十四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供热面积及天数退还用户热费。供热企业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退还用热户。
解读:以前是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热费。但在实际中并不容易操作。
例如由于部分老旧小区的供热庭院管网产权责任不明晰,导致供热管网得不到有效维护和更新。同时,部分破产改制企业和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因资金困难、居民意见难统一,导致管网维修工作迟迟不能实施,供热质量得不到保障,能耗浪费也相当严重。
新条例不仅明确了计算方法,还明确了退还时限,操作性更强。例如供热企业一天温度不达标,直接按照缴纳的总采暖费除以采暖期的天数便可计算。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3-06/18/content_8296509.htm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紫叶网络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