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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用房 两税可否减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05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天海川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近日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咨询:我公司一家专业从事蔬菜栽培种植的公司,在建邺区江心洲街道租赁了一块土地种植蔬菜。请问企业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方面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咨询:我公司一家专业从事蔬菜栽培种植的公司,在建邺区江心洲街道租赁了一块土地种植蔬菜。请问企业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方面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苏政发〔2001〕82号)的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房,暂不征收房产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该公司从事蔬菜栽培业务,符合文件中的减免税规定,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可以免征。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携带以下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房管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用于农林牧渔房屋的证明;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占地情况平面图及使用土地明细情况。


转自: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201306/t20130604_7075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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