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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行业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今启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29  来源:中国机械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09
核心提示: 据山河律师事务所介绍,自2013年3月初以来,三一重工在江苏南京、山东淄博、新疆乌鲁木齐、云南昆明、广州、山西太原、安徽合肥、辽宁沈阳等多地举办的新品上市推介会中,单方采取“新品泵车与其它泵车性能大比武”的推广方式,将该企业新款泵车与极易辨识为中联品牌的同级别旧款泵车进行现场比拼,并邀请数百位客户站在一百米外的位置观看。
        据山河律师事务所介绍,自2013年3月初以来,三一重工在江苏南京、山东淄博、新疆乌鲁木齐、云南昆明、广州、山西太原、安徽合肥、辽宁沈阳等多地举办的新品上市推介会中,单方采取“新品泵车与其它泵车性能大比武”的推广方式,将该企业新款泵车与极易辨识为中联品牌的同级别旧款泵车进行现场比拼,并邀请数百位客户站在一百米外的位置观看。

“上述三一所组织的‘大比武’,既不具有程序上和内容上的客观、公平性,又不具有手段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山河律师事务所刘文卿律师表示,三一设置的比武测试没有权威机构和公证机关现场鉴证,也没有公开混凝土标号、泵车泵送排量等信息,且使用“八小时”、“九方”等数据进行估算,就轻易得出结论:其新品C8泵车各项泵送性能指标胜过中联泵车,并且将此“比武”结果大肆宣传。此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刘文卿律师认为,三一重工主观上单方采取比武的方式推广产品,用其最新产品与中联的旧款比较,而这种比武行为具有明显的贬低竞争对手或其商品、服务,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借以抬高自身竞争优势的故意,而在客观上,三一重工比武活动宣传产品和服务本身既不客观,其宣传内容也失真,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这种失衡和带有倾向的推广手段,在损害中联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法律条文,三一重工单方比武推广活动,应当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工程机械业内专家表示,当前机械工程行业普遍低迷,企业间的竞争几近胶着,成为滋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温床。而“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竞争第一案”的启动,将敲响“依法竞争”的警钟。一方面,利于规范企业竞争行为,引起企业对竞争法律的敬畏、遵守,遏制“野蛮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利于肃清行业竞争环境,为行业发展营造一个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提升整个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记者采访了解到,该类事件不是个别事件,三一针对中联的不当竞争长期存在,而问及此前三一与中联之间的“间谍门”等事件的处理方式,中联相关负责人表示:中联始终坚持依法维权,也呼吁企业间合法经营和理性竞争,致力于维护行业竞争环境,鼓励也积极参与和行业其它经营者通过良性竞争与合作,共同推动机械工程行业的长足发展。


转自:http://news.jdol.com.cn/2013/05/413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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