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月6日将举行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建议和意见。听证事项主要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设置是否合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计算方式是否科学、符合实际;对房屋权利人的保障是否到位。
5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中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规划、房产、公安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得到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认可;征收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经评估,征收项目不满足上述评估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暂缓实施或者不予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对于征收补偿方案,草案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中征收个人住宅的,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均价。
在补偿方式方面,草案规定,征收房屋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仅提供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一种方式,限定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有权优先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草案还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未履行征收补偿义务的,不得要求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额度内购买的房屋或者产权调换取得的房屋,免收土地使用、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等费用,免征所得税、契税;被征收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入学的,按学区内生源对待。
此外,针对暴力强拆现象,草案明确表示,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房屋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的,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转自:http://www.ts.cn/news/content/2013-05/29/content_82226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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