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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修订水土保持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29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冯瑾  浏览次数:116
核心提示: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5月28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受特殊的自然地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区水土流失十分严重,是全国水土流失面积最大的省区。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统计,我区水土流失面积达88.54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53%,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的30%。绿洲面积仅有7.07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总面积的4.2%。7.07万平方公里的绿洲面积中2万平方公里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问题。
    据了解,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994年9月24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0年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并与2011年3月起施行。新的水土保持法从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自治区水利厅厅长覃新闻在作实施办法修订说明时表示,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实施办法已不能满足我区水土保持工作需要。为了与上位法衔接,同时总结我区多年来水土保持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法规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草案规定,有关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编制中应当包含水土保持章节,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转自:
http://news.ts.cn/content/2013-05/29/content_8219733.htm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紫叶网络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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