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13年5月,“醉驾入刑”已满两周年。对于宴席上较爱喝酒的新疆人来说,“醉驾入刑”已悄悄地改变了大家的习惯。
5月5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的一组数据也充分给予佐证:2010年,全疆查处醉驾违法行为2296起,而“醉驾入刑”后的第二年(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全疆查处565起醉驾违法行为,较两年前减少75.3%。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俗称‘飙车’)”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法条重温: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酒驾=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事责任。
饮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营运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营运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营运车。
酒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2毫克/毫升,小于0.8毫克/毫升的驾驶行为。
醉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8毫克/毫升的驾驶行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5月4日、5日,记者在乌鲁木齐市街头对一些司机的随机采访获悉,“醉驾入刑”两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守法意识深入人心,尽管有司机不清楚醉驾的量刑标准,但都十分清楚醉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司机丁先生说:“新疆人喜欢喝酒,也特别喜欢劝酒。不过如今聚会时,只要我说开车来的,大家都不劝酒了,有人还会特意提醒我,开车千万不要喝酒。”
司机张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经理,他告诉记者:“平时,我‘酒场子’多,但需要喝酒的场合我都不开车。遇到非喝不可的场合,大家都会打电话找朋友或同事过来帮忙把车开回去。”
随后,记者走访了新民路、友好路、新华南路等一些酒店的停车场,停车场保安表示:“这两年,客人喝完酒再开车的情况的确少了。一些客人喝完酒从酒店出来都会有人开车来接或打的,还有一些喝了酒的客人就把车停放在酒店停车场,第二天一早再来取。”
居住在日月星光小区的市民周女士则坦言:“‘醉驾入刑’逼着我学了驾照。我老公有车,但又喜欢与朋友喝两杯。我就担心他开车出危险,又担心他被交警扣了,所以我就去学了驾照。如今,只要他在外边喝了酒,我就去接他,顺便把车开回来。”
河滩外环交警24小时查酒驾
“醉驾入刑”后,虽然司机的守法意识增强,但涉酒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快速路大队了解到,河滩、外环快速路涉酒违法行为较为严重,逢年过节或周末夜晚,由于醉驾发生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
快速路大队事故中队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在查处醉驾违法行为时,很多司机都知道醉驾是违法的,但都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酒量好,酒后并不影响开车,并且认为选择从河滩、外环快速路走,就能避开交警的夜查。”
据介绍,目前,查处酒驾违法行为已经成为乌鲁木齐交警部门的一项常态化工作,除一些重点路段加强巡查外,河滩、外环快速路24小时都有交警巡逻。
除不该存有逃避交警检查的侥幸心理外,真正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才能从根源上杜绝酒驾。
转自:http://auto.iyaxin.com/archive.php?aid=48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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