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一起套用他人信息伪造驾驶证、并且持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违法案件,行为人李某被依法予以罚款40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
经查,违法行为人李某,39岁,山东梁山人,奎屯市某货运部临时工。去年年底,具有一定驾驶技术的李某套用驾驶员于某的驾驶证信息,花钱请人在乌鲁木齐给自己伪造了一个假的驾驶证。然后,他便持假证在货运部充当驾驶员开车送货。
3月16日下午18时,李某驾驶着BJ4040轻型普通货车送货时,遇到路上交警检查。检查中,民警发现李某所持有的驾驶证上的照片与计算机内库存的照片不是同一个人。于是,民警开始询问李某怎么回事?此时,李某迅速转身,弃车而逃。之后,民警一面将小货车暂扣;一面展开调查取证和寻找违法行为人。
三天后,忐忑不安的李某在货车车主的陪同下,来到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套用他人信息伪造驾驶证,以及持假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鉴于李某的两种违法行为,依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对其予以罚款40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面对民警的处罚,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只是非常后悔,不该明知故犯,触犯法律而受到法律的应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