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权
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领导国务院工作
提名副总理等人选
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召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
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签署国务院发布的决定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任职期限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投票通过,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免去国务院总理职务。
任免程序
历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从1949年到1954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政务院的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1954年至今
来源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2013lianghui/content-4/detail_2013_03/16/23171164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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