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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团代表:建议制定举报人保护法 保密实名举报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6  浏览次数:119
核心提示: 华龙网讯 (记者 杨冰)人民群众渴望反腐,但是,现实中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时有发生,举报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重庆代表团代
      华龙网讯 (记者 杨冰)“人民群众渴望反腐,但是,现实中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时有发生,举报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重庆代表团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制定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给举报人更有力的保护。

网络反腐热 需要“冷反思”
   “反腐败不能仅仅依靠匿名的网络曝光。”周光权说,虽然网络反腐反应快、传播广、对社会震动较大,但是网络反腐热说明,一方面,因缺乏举报人保护制度,公民不敢实名举报,凸显了正常举报渠道的不畅通;另一方面,网络反腐也容易被娱乐化,把打击腐败这一严肃主题冲淡,带来一些负面的东西。
   “因此,要切实反腐败,必须确保传统的实名举报做法畅通无阻。”周光权说。他介绍,凡是反腐相对成功、政府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或地区,都制定了保护举报人的专门性法律。也正是有类似法律的支撑,反腐败机构才能深入社区、深入基层去动员民众积极举报。
   主要保护实名举报人
   周光权介绍,虽然刑事诉讼法第58条对保护举报人作出了规定,但相关立法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如何保护举报人,刑事诉讼法不可能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切实保护举报人,刑诉法也规定得不明确、不完整,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因此,周光权建议制定《举报人保护法》。他认为,对于实名举报者,应通过立法建立举报人保密制度,对所有举报材料,都应该明确规定为国家秘密,泄露者需追究刑责。
  周光权建议,还要建立及时回复举报人制度,要在规定时间内给实名举报人答复是否立案侦办。
  立案后,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也必须到位。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经过风险评估后,要及时安排保护措施,例如,为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人身保护;变换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案件侦办期间,为举报人提供临时住所;对威胁举报人的电话、线索进行追查;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后,为其更改姓名、身份证登记信息等。
  周光权说,如果经过初查认为举报内容真实,举报人在后来的侦查、审判中成为证人的,应当参照刑诉法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来源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2013lianghui/yanlun/detail_2013_03/16/23171772_0.shtml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编辑客服茉莉网络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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