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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制订法规控制进口食品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5  来源:网络采集  浏览次数:294
核心提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机构如何对出口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明确出口食品监管责任。对抽查不合格的食品,不予签发通关证明。  “为防止不合格进口食品在检验结果出具之前被擅自销售或使用,造成食品安全事件,还应规定进口食品未经检验合格之前,应当存放在符合存放要求的监管场所,不得随意移动。”徐金记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徐金记在本次两会期间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建议,中国应尽快制订《进出口食品安全条例》,以保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进出口安全管理的规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弥补中国进出口食品管理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的缺失。
   徐金记指出,要建立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评估制度。对向中国出口的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是中国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动植物安全而行使的正当权利,符合WTO\TBT\SPS的有关要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但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据悉,近几年中国进口食品贸易额从2008年的232亿美元快速增长到2011年的386亿美元。不合格进口食品的检出批次也呈逐年增长趋势,从2008年的5397批猛增到2011年的13965批。2011年不合格进口食品分别来自10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23类产品,其中酒类、粮谷及其制品类、饮料类、油脂及油料类、糕点饼干类等分别排在不合格批次的前10位。
   对此,徐金记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建立进口食品进口商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当发现进入市场或进入使用、消费环节的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对于不主动召回的,应当赋予相应的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的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机构如何对出口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明确出口食品监管责任。对抽查不合格的食品,不予签发通关证明。
   “为防止不合格进口食品在检验结果出具之前被擅自销售或使用,造成食品安全事件,还应规定进口食品未经检验合格之前,应当存放在符合存放要求的监管场所,不得随意移动。”徐金记建议。
   此外,他还指出,贸易水客(又叫带工)、网络购物等新情况的出现,植物繁殖材料、海鲜、肉类、新型宠物等禁止进境物已成为违法入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逃避检疫监管、恶意闯关、暴力抗法等口岸突发事件频发,且作案手法呈现集团化、网络化、专业化趋势,严重威胁口岸执法安全,并给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他最后强调,中国法制部门应就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处罚制定相关条款。同时,中国的食品出口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监管,才能确保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保障食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提高中国制造产品形象。

转自http://www.agri.gov.cn/V20/ZX/nyyw/201303/t20130315_32991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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