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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律师评点淘宝网店转让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来源:网络采集  浏览次数:156
核心提示: 一则关于淘宝公布店铺转让方面的一些进展,离婚和继承所引发的店铺转让很快会变成现实,引起了最近媒体和电商从业者的管饭聚焦;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淘宝表示,对于网店基于商业需求的自由转让仍持谨慎态度。
       一则关于淘宝公布店铺转让方面的一些进展,离婚和继承所引发的店铺转让很快会变成现实,引起了最近媒体和电商从业者的管饭聚焦;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淘宝表示,对于网店基于商业需求的自由转让仍持谨慎态度。
   之所以公众普遍关注这则消息,原因是互联网发展至今,网络上存在很多种例如“微博”、“qq帐号”、“邮箱”、“网店”、“网游帐号”等所谓的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堪比线下实体财产的经济价值,围绕这些“虚拟财产”的归属、转让、纠纷必将成为今后的社会焦点。那么法律上对于“网店”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为何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虚拟财产”的自由流传普遍较为谨慎?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特约研究员张延来律师,从角度试图进行解读并试图给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法律依据:
   网店的出现是店主和交易平台之间协议一致的结果,以淘宝为例,根据最新修订(日期:2012年9月7日)的《淘宝服务协议》:“本协议由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该协议是注册成为淘宝用户的必需条件,协议主要内容是约定了淘宝公司向注册用户提供平台服务(包括提供“网店”供用户使用),用户则需遵守协议中的各项要求在平台上进行交易行为。
     可见,基于上述协议,淘宝平台和店主之间形成了一个互相负有权利义务的双务合同,而网店本质上是淘宝平台依照合同规定提供给卖家的技术服务,具体而言,卖家有权享受平台的技术服务,作为对价,卖家须接受平台规则的管理,按照平台要求使用网店服务。
   如此一来,店铺转让的法律依据就很明显了——《合同法》,据其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卖家可以将其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接受“网店”服务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前提是淘宝平台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目前包括淘宝在内的大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用户协议中均约定了限制转让条款也正是基于上述规定。
   二、分析点评:
   既然法律上店铺转让没有障碍,那么为什么目前为止完全自由的店铺转让仍然没能实现呢?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延来律师认为,主要原因来自于店铺信誉问题,与店铺一并转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这家店铺之前积累起来的信誉和评价,要知道信誉和评价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如果网店的主人换了,新的店主还能否维持之前的信誉和评价就是个未知数了。
   从网购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其基于店铺信誉进行购买行为,但如果这种信誉无法确定的指向某一固定的店主(卖家),消费者会对此失去信任感和忠诚度(当然,现实中的情况更为复杂,例如也不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购买网店“借壳”实施网络欺诈等行为),而信用和支付恰恰又是电子商务的两大基石,因此淘宝平台在店铺转让方面持审慎态度是有一定必要,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
   三、前景预测:
   网店与线下的实体店在商业用途和功能上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经历了十年多发展历程的C2C平台网店,其中已经有很大一部分在商业价值上完全不亚于线下的实体店铺和商场,因此将其投入市场流转,并在流转过程中增值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很多时候,一家网店原有的经营者会限于自身知识、资源、资金等各种原因的限制,无法进一步将网店做大做强,而引入新的更有实力的经营者无疑是使网店焕发第二春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有运营能力的经营者也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省却从头再来的种种麻烦,直接在较高的起点上开展更大的业务。
   事实上,在目前平台不支持转让的情况下,已经有为数不少的第三方中介和平台开始促成网店的自由转让,只是这种转让只能转让网店的管理权限(密码),网店的经营主体无法变更(类似于买二手房但无法做过户登记),这就足以体现网店转让旺盛的市场需求。因此不难看出,网店的商业流转而不仅仅是继承和离婚所导致的转让才是网店转让的真正价值所在,这一点跟线下的融资并购是非常类似的,背后的经济原理就是把资源分配到最有效率的人手中。从这个角度,我们不妨设想,不远的将来,网店的合伙经营、转让、质押甚至是跨平台流转以及线上线下店铺置换等等都是有可能实现并且得到交易平台认可的,而平台认可之下的合法转让也必将使得网店的售价更接近其真实价值。
   四、解决方案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延来律师认为,实现自由转让同时将负面效果(信用不稳定)降到最低,可选择的思考方向包括:
   逐渐放开,从较为确定的离婚继承开始,之后考虑实际控制人和名义控制人交接类,有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再考虑全面放开;
   梳理有代表性的转让模型,针对性给出完善的法律转让文本,减少因转让手续不完善导致的纠纷;
   设置受让方考核机制,合格者方可受让店铺;
   延长转让方的退出期限,由其承担一定的过渡和交接任务,并对过渡期间的交易纠纷及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引入第三方担保,当然担保并非最终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第三方强化对网店转让双方的考察和制约;
   引入联保推荐机制,由成熟的第三方网店为受让方提供保证;
   建立信息批露机制,如及时批露店铺转让情况,同时将转让前的信誉和转让后的信誉进行区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联系分析师
   张延来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2011-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主编
   电话:0571- 8700 7197
   手机:139 8981 6654
   传真:0571 -8700 6661
   邮箱:zyl@zjblf.com、zhangyanlai@gmail.com
   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07.html
     ●关于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China e-Business Research Center),于2006年底在“中国电子商务之都”杭州创办,是我国最早创办、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以研究、传播与服务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中小企业应用为己任的第三方行业研究、服务机构。
     •中心网站:www.100EC.cn
  •分析师:www.100EC.cn/research
  •解决方案:www.100ec.cn/zt/cpfw7
  •记者服务:www.100EC.cn/jizhe/(免费注册)
  •研究报告:www.100EC.cn/zt/baogao.htm(免费下载)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频道:www.100ec.cn/zt/flpt/
•中国电子商务数据中心www.100ec.cn/zt/data/
●相关链接
  《2011-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
    全文下载:www.100ec.cn/zt/2012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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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www.texindex.com.cn/Articles/2013-3-7/279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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