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为2013年3月6日至2013年3月12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全国轻工行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反映情况。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提倡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10)68396345 68396356
传 真: (010)68396382 68396355
电子邮箱: qglm_2012@clii.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纪检监察室
邮政编码:100833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及传真:(010)84233475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全国轻工行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
转自http://www.clii.com.cn/news/content-37462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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