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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罚款上限或取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来源:网络采集  浏览次数:124
核心提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钟易看来,这一条款“流露出对被处罚者的同情和宽容”。
       《经济参考报》记者27日从多个渠道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在经历两年冬季长时间、大范围的灰霾之后,环保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就加速《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达成共识。这是该法2000年实施、2006年修订以来的又一次修订。环保部起草的修订建议稿不仅将企业违规排污的罚款上限提升到100万元,还取消了大气污染事故罚款上限。
   上述权威人士透露,环保部已经提出建议,提高罚款数额,加入“按日计罚”;并借鉴2008年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的体例,对大气污染事故取消罚款上限。
   建议稿显示,新建开采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煤矿,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以及生产煤气和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等企业,未配备脱硫脱硝装置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该建议稿提出,造成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该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20%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该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环保部相关专家告诉记者,由于缺乏区分不同类型大气污染事故的量化标准,该条款在讨论时受到质疑。
  去年初,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加紧进行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在送审稿的审查、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尽快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底,全国人大环资委再度提出类似建议。
   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工作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常纪文告诉记者,从目前的形势看,今年多地频发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巨大危害,近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已经针对灰霾污染防治立法举办了专家座谈会。
     记者获悉,会上透露的信息是,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外,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保法》和针对汽车尾气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和立法工作也有望提速,“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新政有望纳入。
  多位参与立法专家证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已由环保部在2010年1月报国务院法制办,只有未来审查和修改顺利完成,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才能以国务院名义报送全国人大;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报送全国人大环资委。
      此前有环保部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草案稿“两三年来一直被列为国务院法制办的二类立法项目”。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第一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第二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
  上述权威人士表示,目前环保部正在根据有关部门的新要求,对上述建议稿进一步增补和修改,建议该法在下届全国人大从第二类立法项目上升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但该人士承认,环保部在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上述建议稿后,主导权已经不在环保部了。
  常纪文说,在环保部起草的建议稿中“霾”一度作为专章来设置,但后来又被拿掉了。他认为,下一届全国人大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与“霾”有关的条款肯定会扩容。但上述权威人士认为,由于“霾”属于细颗粒物一类,根据立法体例,未来单独成章的可能性不大,但专门针对灰霾天的机动车限行、企业限产等条款有望纳入。其他章节中对机动车、燃煤排污条款的加严,也有助于灰霾防治。
  环保部政研中心环境经济与管理政策研究室主任沈晓悦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在取消罚款“天花板”等行政手段之外,还应该重视市场机制,这有助于建立企业的内生激励和优胜劣汰机制。比如,为电力企业安装和运营脱硝装置制定更“划得来”的电价措施,通过绿色信贷措施约束“高排放、高环境风险”企业,为大气治污环保企业提供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但她强调,由于立法太滞后、执法不严格,当前一些企业靠“打擦边球”而非市场手段降低环保成本,必须通过健全法制保证市场机制有效性。
      防治土壤污染不宜“内紧外松”
   湖南镉超标大米流向广东一事,各方嘴仗打得厉害。当事主体之一深粮集团昨天发布声明:“没有让一粒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其中的是是非非,真相仍有待查明。这一事件根子上的问题,还是土壤污染。土壤污染导致大米铬超标,继而引出后面的事情来。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日益严重,这是一个现实。去年10月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显示,有关部门此前曾花了6年时间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虽然没有公布于众,但确也提出警告: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比之大气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所受的重视程度似乎不如前两者。原因在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更有可视性、可感性,而土壤污染缺少直观的感受,问题的暴露也不在于一时,而是容易导致慢性问题。不过,已经反映出的问题和零星、局部的一些调查都在说明,对于防治土壤污染的重视程度,不可逊于前两者。
      防治土壤污染,当然也是一个系统性的大工程,既要防,也要治。那种哪怕毒害土地也要经济增长的观念,应当彻底抛弃。在努力提升土壤监管能力和预防土壤污染能力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防与治,二者须齐头并进,缺一不可。这是当前应该秉持的理念。
  这几天,围绕土壤污染问题,除了湖南铬超标大米事件外,还有一条值得关注的消息。此前有律师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数据等信息,但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一时间,“国家秘密”四字,犹如一块巨石投入水中,激起千层浪。
  有学者称,土壤环境污染数据不公开,不利于公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利于土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更多人则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
  这些质疑值得倾听。正如湖南镉超标大米流向广东一事的真相有待查明一样,土壤污染信息究竟该不该向公众公开,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议题。从大原则、大方向来看,环境信息的公开乃是大势所趋。公众对生于斯、长于斯的这片土地、天空的污染状况,应该有基本的知情权。法律赋予了公众的这种知情权,这一点,并无疑问。知情权往往也与更好的环境保护联系在一起。
  当然,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只是问题在于,什么样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此办法没有更深入的条文。由此,在是否应当公开土壤污染事故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裁量权主要落在了环保部门的手中。
   在我们看来,的确有一部分土壤污染信息不宜公开。比如,有些土壤污染并非一般性的工业、农业活动导致,可能与国防建设有关,此类信息自然不宜公开。但需要指出的是,部分污染信息不宜公开,不等于所有的土壤污染信息都不能公开;部分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不等于所有土壤污染信息都因此成为“国家秘密”――倘若说农民使用农药造成的土壤污染也是“国家秘密”,那么这样的意见无论如何不能说服人的。
  将适宜公开的土壤污染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开,这似乎是一个折中的办法,但其实也是一个尊重现有法律法规的自然结果。假如环保部门是怕一些土壤污染信息的公开引起公众的担心,则此类顾虑不能成为合法的理由。10年前“非典”等信息从遮遮掩掩最终走向公开,正是此理。该公开的信息须公开,才是从大局出发、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做法,也才是真正的人本主义。(第一财经日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有些“瓜”需要强扭
   都说“强扭的瓜不甜”,但有些“瓜”还是需要强扭的,比如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上周,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推出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这是中国高污染行业企业第一次被明确要求投保环境污染保险,或许将成为继交强险之后的第二个强制保险。
  险种增加,意味着保险业的“蛋糕”就变大了,保险公司能获益多少呢?
     毫无疑问,污染企业强制责任保险将直接增加财产保险公司保费的来源,也会刺激一些再保险的需求。不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只是一个小险种,责任险本身在财险公司的保费占比中就不太高,所以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所带来的直接保费也是有限的。
  有保险行业分析师表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推行的初始阶段,由于缺乏经验数据,如何定价将是主要问题。由于污染发生后,灾害损失和次生灾害很难控制,保险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缺乏经验。保险公司肯定要在承保过程中设定损失赔偿的上限,并且保险公司会充分运用再保险分保来控制风险。而地方政府是否在风险发生后要求保险公司过度买单也是一个潜在风险。
  而且国内责任保险市场的盈利状况一直不容乐观。目前来看,国内主要财产保险公司都已开展了不同程度的责任保险业务。来自于券商的数据显示,国内责任保险规模很小,盈利能力很差。2011年中国财产保险业责任保险保费收入148亿元,在财产保险业务收入中的占比只有3.21%。2008―2010年责任保险一直处于全行业亏损状态,2011年难得实现了全行业的扭亏为盈,但是承保利润率只有1.3%。
  对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推广,虽然在市场供给、承保技术、理赔方面等还需要进一步培育,但由于强制保险企业数量巨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验数据的规模,有利于保险业“大数法则”的实施,从而稳定赔付率,将有助于保险公司的定价和承保盈利的稳定。
  而且,虽然保险的目的是补偿,但是最好的方法是控制风险不发生。比如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同时,会去污染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要求企业在投保同时完善防范措施。如果没有防范措施,风险将处于免赔的状态。这或许才是业界最为期待看到的状态,也就是借助保险公司这一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减灾止损,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
  令人欣慰的是,部分省市对此反应比较积极。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广东省从2012年6月开始就已经试行了环境责任险制度,目前试点较为成功的深圳市,截至去年12月初,已有180余家企业参保,保险金额达2.18亿元,保费537万元。据悉,广东试点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以100万元为起点(保费1.5万元),设置6个档次,最高累计限额为1500万元(保费9.76万元)。另据河北省环保部门透露,目前正在进行相关行业的基础情况调研,明年将在重金属等行业全面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通过竞标方式确定主承保的保险公司。
  另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钟易看来,这一条款“流露出对被处罚者的同情和宽容”。

转自:http://finance.huagu.com/yw/1302/150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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