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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首例停车场醉驾案一审判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来源:网络采集  浏览次数:162
核心提示: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醉酒驾车上路属危险驾驶将会承担刑责,那么醉酒在停车场内驾车是否也构成危险驾驶呢?
  2月19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在停车场内醉酒驾车的刘某同样犯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据悉,这也是乌市首例对停车场内醉驾行为判处刑罚的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3月7日零时许,44岁的刘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长江路一家酒店门口停车场移动,在移动车辆过程中与酒店保安发生争执,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2年3月13日,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在法庭上受审时,刘某称,自己在酒店吃饭,当时只是想挪动下车没想上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停车场系办理了乌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并对外收费的公共停车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转自新疆汽车网 原文地址:http://www.xjauto.net/news/201302/17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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