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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园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来源:网络采集  浏览次数:157
核心提示: 今后,新建公园必须遵守“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以出租、合作、合资或其他方式,将公园绿地改作他用等。
        今后,新建公园必须遵守“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以出租、合作、合资或其他方式,将公园绿地改作他用等。 
        昨日(2月21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了解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乌鲁木齐市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中的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生态公园、游乐公园、带状公园、广场绿地和街旁绿地等。
        据了解,以往由各区县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各区县均有自己的管理办法,该《办法》将更为全面地对全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办法》要求,今后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按照《公园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公园的设计、规划、验收都须经过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公园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公园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而在以往,各区县投资建设的公园是由各区县自主完成设计、规划、建设的。
        此外,各公园内不得划定收费的摄影点,禁止搭建棚舍、擅自摆摊设点。





转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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